四川省双学位(2)

2019-08-03 14:36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成绩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表:百分制分数、九级制等级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

分数 95-100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 等级 绩点 A 4.0 A- 3.8 B+ 3.6 B 3.2 B- 2.7 C+ 2.2 C 1.7 C- 1.0 F 0 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二)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需申请缓考者,应按《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同时按照《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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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毕业前参加该课程重修。

∑(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成绩优良,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且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数平均达到20以上;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转专业规定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申请,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往其它高校学习。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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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在校修读已满三年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四川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的本人转学申请;②相关证明材料;③学院签章的成绩单;④学生的新生录取名册。

第三十三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专业学生管理,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者;

(二) 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者;

(三) 因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持二 8

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学生应遵纪守法,行为表现应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和后果均由学生个人或监护人负责;

(三)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四)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五)其它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符合条件的,学院方可同意其复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为保证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学生应在复学学期选课前按规定办理注册复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院可以根据复学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期限以及 9

课程修读情况审批其复学后编入原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并在复学申请表中签署明确意见。

第八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连续两学期合计未取得30学分者,给予一次学业警告;两次学业警告劝其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累计得到三次学业警告者;

(二)学制年限已满未获得教学计划学分的75%,且未申请推迟毕业者;

(三)修业年限已满未获得教学计划学分的90%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不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七)开学时无故两周或超假两周及以上未注册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查,经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或受校长委托或由学校制度规定的由相应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以下述方式之一送达本人:①直接送达;②邮寄送达;③留臵送达;④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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