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四川大学学生校内申述处理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办法办理申诉事宜。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九章 毕业、学位授予、结业、肄业
第四十六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全面鉴定,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辅修专业证书、第二专业(双学位)证书的发放:
(一)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修读辅修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学校发给“四川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二)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修读第二专业并达到第二专业毕业要求,学校发给“四川大学第二专业证书”。
(三)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证书的基础 11
上,达到四川大学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发给“四川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制年限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获得教学计划总学分的75%及以上,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者,且未申请推迟毕业者;或修业年限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获得教学计划学分90%以上,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生离校后,在该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课程重修(补考),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结业生在返校重修考试或未获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返校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取消其重修和考试资格,并不再变更所做的结业处理,不再重审学位资格申请。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返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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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校学习的非学分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在不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仍按《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川大办[2001]1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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