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及管理合同(2)

2019-08-17 11:50

1、空调;2、地暖;3、消防;4、卫生间;5、水电设施;6、供排水管道;7、开关插座;8、门锁;9、墙;10、天棚;11、室内地坪;12、瓷砖;13、水电表;14、厕所;15、给排水其他。

八、续租权约定

1、房屋租赁期满后,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

2、乙方续租房屋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或房屋新产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在本次租赁期限届满前与甲方(或房屋新产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方可续租;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或未与甲方(或房屋新产权人)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

3、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且续租房屋合同未能签订,甲方(或房屋新产权人)有权收回房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乙方本合同期内有违约行为的,乙方则没有续租权。 九、税费缴纳的约定

乙方租赁期间,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费,由此引发的民事及法律责任概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收取的上述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管理管理服务费、商务管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等,以上费用均为不含所应纳各种税费。如果乙方要求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开具以上约定的任何一种费用的正式发票,则开具该发票所要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先将该税费预先支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方可给乙方开具所收费用的发票给乙方。 十、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本项目由市电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入驻项目的初创型企业的创业管理服务管理工作,配套物管依法由全体业主或者市电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未销售完毕前由甲方)聘请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由甲方自己)负责本项目物业管理工作,甲方提供的创业管理服务是指,甲方为入驻项目的初创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诸如创业项目前期可行性咨询、管理咨询、融资咨询、营销咨询、品牌咨询、上市咨询等服务,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首先是应乙方的要求而进行的,但如果乙方提出的服务甲方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服务的,第三方又提出要收费的情形,则乙方必须向甲方另行支付相关咨询和管理服务费用后,甲方方才提供相关服务。

2、甲方及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乙方执行本合同和其他物业管理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乙方及乙方入驻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并有权对乙方使用的空调(风机盘管或者地暖)、水电、供排水、消防、卫生及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并责令整改,乙方必须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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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及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定统一的管理管理、商务管理、物业管理、设备管理、装修管理、消防管理和收费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规定,并自行管理或者督促物管公司负责管理和具体实施。

4、甲方及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应为乙方提供基础的物业使用条件,确保乙方正常入驻,负责保持本项目之公共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合格及与其有关的维修、运营、保养及管理,保障物业公共区域的电梯、给排水、采暖、供电、消防、清洁、安全等方面维护与能够正常工作,满足入驻一般条件。

5、甲方享有乙方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及处置权,在乙方租赁期间甲方可以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但是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甲方登出公告或函件(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未报名,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房屋出售后,本合同甲方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自行转让给购买的第三人承接,由第三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届时由乙方直接与房屋新产权人各自履行本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直到合同期满。

7、本合同所涉及甲方的物业管理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在项目物业管理权限依法转移至项目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名下后,甲方原应承担的责任和管理义务则自动转移至大楼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租赁期间享有租赁房屋、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2、乙方租赁期间,甲方出售租赁房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自动放弃除外)。 3、乙方租赁期间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反法律的经营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劳保费用、税费及其租赁本合同房屋所发生的全部租赁税费概由乙方全额承担。

5、乙方及其入驻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项目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及保护公共物业设施设备,自觉接受甲方及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监督,如有违规行为,甲方及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罚或要求乙方无条件配合(因物业维护或者安全检查等需要时);因乙方及其入驻人员行为影响物业安全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6、乙方租赁期间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建筑结构,不得添加或者改扩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7、乙方租赁期间承担租赁房屋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义务,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在进行维修前应当告知甲方及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甲方及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的,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维修费用;乙方拒绝支付的,甲方及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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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乙方租赁房屋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和分租房屋,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押、典当处置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乙方不得以租赁房屋使用权作为贷款或及管理管理服务费总额25%的违约金,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9、乙方租赁期间,乙方须与甲方及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负责租赁房屋的防火、防盗工作,并按消防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准备或更换符合要求的防火器材,及时维修、保养租赁房屋内的消防设施,排除火灾隐患,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概由乙方全部承担,并且甲方及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0、乙方在租赁房屋内不得未经甲方及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私自改装电线、给排水、空调等设施,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房屋租金及管理管理服务费总额25%的违约金,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增加或者改装电源的,须经甲方及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安装及使用电源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并且完全承担由乙方使用电源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乙方因经营需要,需要改变租赁房屋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由乙方自行设计并主动向消防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并且完全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和法律责任。 1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次日起15日内为租赁房屋购买财产险、公共责任险、火灾险,乙方在购买保险后三日内将保险合同提交给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2、乙方租赁期间发生的治安、消防、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等事件,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13、若因乙方或其受雇人的行为造成甲方房屋、设施设备及其它有关财产或其他经营(或办公、居住)者或第三人蒙受损失时,乙方应负完全的经济赔偿和相关法律责任。 14、乙方应按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管理(经营)管理费、供暖费、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和国家应缴税费等费用,乙方不得以甲方未给自己提供创业管理服务或者所提供管理服务自己不满意等元素为由,而拒绝支付甲方租金和所统一收取的创业管理服务和管理费用,以及其他约定费用。

15、本项目建筑物公共外立面及电梯、楼梯、公共通道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或者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此部位进行广告宣传。

16、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须将其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授权书交予甲方备案。

17、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属于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18、甲方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后,本合同中约定甲方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条款和责任、义务,则自动转移至物管公司名下,由其履行本合同中甲方应尽的物管责任和义务,同时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天内,与新的物管公司按本合同所确定的收费等原则,与物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具体合同,否则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甲方将无偿收回出租房屋(乙方违约后七日内),同时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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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均不予退换,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乙方并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购置或者增添的设备自行撤出,或者由甲方在第三方的见证下强制拆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从业态布局考虑调整乙方的租赁房屋或房屋租金需要予以调整 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2、签订本合同后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作退还:

(1)、乙方擅自变动租赁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改扩建,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分租房屋,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房屋结构,改变室内消防、水电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擅自处置甲方租赁房屋、设施设备的。 (3)、乙方将租赁房屋作为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债权担保。 (4)、逾期未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5)、拖欠房屋租金、管理管理服务费超过10日。 (6)、乙方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品、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7)、乙方逾期未补足履约保证金。

(8)、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为租赁房屋购买相关保险的。

(9)、擅自更换或改变甲方认可之设施或装修或经营(或办公、居住)范围。

(10)、严重违反甲方及授权管理人(如物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经两次书面通知而不改正的。

(11)、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其他行为。 (12)、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或清产核资。

(13)、被申请执行时或被申请先予执行时或被申请财产保全或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

(14)、违背甲方或者物管公司或者其他授权管理人相关管理制度,性质严重或者造成一定影响、后果、损失的。

(15)、甲方因上述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时,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必须3日内撤出租赁房屋,逾期其场内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物,甲方有权单方处置。 十二、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归还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日内,乙方须清场并将房屋及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归还甲方房屋及设施设备时,应将房屋及设施设备恢复原状,双方按原《交接房清单一览表》进行清点和验收房屋。经甲方书面同意,对于可拆除的装饰装修、添附部分自行拆除,同时修复拆除过程中造成的墙面、窗户、管线等破损;对于无法拆除部分,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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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书面同意不需要拆除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乙方可请专业人员或甲方拆除并恢复,由甲方拆除并恢复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合同届满后,乙方不再续租的,应将清洁完好的房屋及设施设备归还甲方,并完结相关手续。

4、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施设备归还甲方,每延迟一日,按日房屋租金(月房屋租金除以30天)的五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及设施占用费。

5、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施设备归还甲方,延迟5日,甲方有权进行清场,将乙方所有物品(含装修)撤离甲方场地,或采取其它甲方认为适当的方法处理,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物品遗失、损毁等,皆与甲方无关,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

十三、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退还乙方相应房屋租金;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按租赁期间内本合同房屋租金及管理管理服务费总额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应当按时缴纳房屋租金、采暖费、水电费、管理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若按最后期限逾期3日未缴纳,乙方须每日按应缴纳费用总额的1.5‰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逾期7日未缴纳,乙方须每日按应缴纳费用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逾期15日未缴纳,甲方有权按上述约定收取滞纳金并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房屋,履约保证金和已缴纳费用不予以退还。

3、乙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或违反合同的其它约定,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补救后又未及时补救,给甲方造成损失,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租赁房屋未到期余下时间房屋租金及管理管理服务费不予以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一切经济损失和预估的损失及房屋空置时间的房屋租金及管理管理服务费和差额等损失)。

4、除上述各项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予以改正(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能改正,另一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十四、特别约定

1、乙方租赁期间,甲方出售租赁房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将租赁房屋出售他人,本合同继续有效,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与房屋新产权人按本合同原则重新签订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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