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
(六)刘富生,男,中共党员,50岁,新大地公司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经济处罚10000元。
(七)石建文,男,中共党员,44岁,晋东公司通风管理处处长,对事故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给予经济处罚10000元。
(八)周润金,男,中共党员,52岁,晋东公司总工程师,因任职时间不足1个月,免于责任追究。
(九)张林琪,男,中共党员,49岁,晋东公司安监分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给予经济处罚10000元。
(十)王 瑛,男,中共党员,51岁,晋东公司安监分局局长,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管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10000元。
(十一)王士勇,男,中共党员,57岁,晋东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6000元。
(十二)任玉明,男,中共党员,56岁,晋东公司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6000元。
(十三)李月奎,男,中共党员,48岁,集团公司通风部副部长,对集团公司近年来同类事故所暴露出效检方法及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对事故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
(十四)边俊国,男,中共党员,52岁,集团公司通风部常务副部长,对集团公司近年来同类事故所暴露出效检方法及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对事故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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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经济处罚4000元。
(十五)张福喜,男,中共党员,56岁,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兼通风部部长,对集团公司近年来同类事故所暴露出效检方法及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对事故负有业务管理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3000元。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晋东公司、新大地公司,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处理和领导干部安全问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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