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工商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9-08-17 11:57

浅析基层工商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存

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基于基层工商行政处罚存在不当的行为,侵犯相对人权益于无形,相对人难以获得有效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因此,规范基层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逐渐成为规范工商权力的关键。本文从基层工商的行政执法实践入手,浅析当前基层工商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以基层工商查处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为例,无照经营案件的处罚依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二十六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所适用的处罚依据都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无照、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案件时应该如何合法、合理正确行使自由

裁量权也是基层工商执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

一、基层工商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执法实践中,基层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主要表现以下4个方面:

(1)存在超越裁量权限的行为。基层工商部门对如何正确适用法规或对问题作出适当处理等相关法律问题,出现任意作扩大、缩小解释的现象。比如,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任意扩大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调整的客体或在引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时,对“给予取缔”亦存在模糊狭义的理解,导致作出不合理的裁量。

(2)故意拖延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工商部门履行许可、处罚等各项职权大都有一定的时限,在这个时限内具体何时处理有着裁量空间。存在基层工商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故意拖延不作为,非得等到时限届满之日或损失发生时再行处理。比如,在查处无照案件过程中,对扣押或查封的商品在规定时间未及时作出处理。

(3)显失公正的行为。存在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时抱有不正当的目的,在法定范围、幅度内作出的违反社会普遍公认的一般标准。在办案时凭主观直觉或臆断,“想当然”地作出自由裁量决定。比如,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额度大大超出了法定的罚款幅度或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

重处罚。

(4)证据不充分、不客观的行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要有充分、客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并且它们之间应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比如,在查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案件中,忽视“非法所得额”的计算或在无照经营的案件及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案件中的“违法所得”的取证方面亦不充分。

(二)行政处罚合法但不合理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充分体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和谐统一性。长期以来一些基层工商所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重合法轻合理”的现象,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执行到位,起不到真正教育、规范的目的。 (1)对所有的违法经营行为或首次或情节较轻微的一律按照上限处罚,违反合理行政要求。比如,对无照经营或执照过有效期限不久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时,没有考虑到其经济支付能力,一律按上限处罚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2)对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但存在不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问题。比如,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者一律从重处罚而不考虑《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说明裁量理由和告知制度。在行政处罚

执法中,要把“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有什么证据证明、证据的来源、认定了什么样的事实和如何认定事实”、“上述违法事实认定为何种违法行为、适用什么法律规定”、“决定予以何种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依据、处罚结果如何产生”等主要问题一一阐明,做到详尽、具体、准确而具信服力。主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二是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三是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四是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五是执法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二)建立案件报告制度及集体讨论审议通案制度。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规定》的规定,对情节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建立案件报告制度及集体讨论审议通案制度,进行充分审议,确立处罚结果。一是对重大案件实行

报告制度。凡处罚金额、没收财物货值达到一定额度的案件须根据不同额度分别向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二是部分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1)处罚金额、没收财物货值达到一定额度或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2)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3)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4)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5)涉嫌犯罪须移送的案件。

(三)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度。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要求各办案单位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书面填写处罚信息公示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公示,保障其知情权。对其他(主要是无照经营类)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通过县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四)建立基层工商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基层工商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局系统内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影响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局内今后一段时期内对同类违法行为

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

(五)建立执法责任制度。(1)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基层执法单位,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2)对基层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在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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