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2019-08-17 12:51

XXX公司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与募集,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 公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具体制度

第二条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 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 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五条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公司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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