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实施市区机动车辆禁鸣喇叭,控制高噪声汽车进入市区。 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
搞好噪声达标区的建设,逐步提高环境噪声达标区的覆盖率。
公安、交通、环保、城建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法,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条例。 区域环境噪声,全市平均不超过56分贝。 4.固体污染废弃物污染整治对策
加强管理工业废弃物堆放场,认真落实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存放工作,妥善处理。 建立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
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规划在平顶堡建设垃圾处理厂。 5.城市环境管理职能建设 依法加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加强环境监理队伍的自身建设。
完善环境监测站的仪器设备和加强业务人员培训。 建立环境信息站,与全省形成环境信息网络。
第十三章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六十三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
铁岭市近期建设规划年限为2005—2010年。 第六十四条 近期建设规模
规划铁岭中心城区2010年人口规模为42万人,建设用地规模为40平方公里,人均用地95.23平方米。其中新城区2010年人口规模为6万人,建设用地规模为7平方公里(包括辽海工业区2平方公里),人均用地117平方米;老城区2010年人口规模为36万人,建设用地规模为33平方公里,人均用地91.67平方米。 第六十五条 近期建设目标与重点
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 “新铁岭、大铁岭”为目标,以新城建设为契机,把铁岭建设成沈阳经济区的副中心城市,能源和农副产品加工基地,适宜人居、适宜创业、适宜休闲度假的中国北方水城。
近期建设的重点是建设新城起步区,推进老城铁西区“退二进三”,完善老城功能,落实近期建设项目,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为铁岭未来的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十六条 近期建设基本原则
(1)产业支撑原则:以打造沈铁工业走廊建设新城区为契机,工业化与城市化并进,为城市发展提供动力。 (2)突出特色原则: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生态特色。
(3)基础先行原则:坚持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城市开发创造条件。
(4)以人为本原则: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人、自然、经济、社会各系统间的和谐发展。 (5)易于操作原则:强调近期建设规划的可操作性,将规划目标和城市发展实际有机结合,科学合理的选择城市近期建设项目,为政府在城市建设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十七条 近期建设策略
(1)以新城中心建设为龙头,强化中心城市功能。 (2)以打造工业走廊为重点,积极对接沈阳经济区。 (3)以生态景观塑造为亮点,营造宜居宜业城市。 (4)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依托,完善城市服务水平。 第六十八条 主要近期建设项目
第十四章 城市远景发展设想
第六十九条 远景发展规模
铁岭市远景城市人口规模控制在100—120万人,用地规模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内。 第七十条 远景发展方向
铁岭市中心城区远景的发展方向以向南、向西发展为主。 第七十一条 远景城市空间结构
远景城市空间结构概括为:山环水抱,三城鼎立。
依托山水环境和景观资源,构筑城市外围的生态空间系统,共同构成山环水抱的城市生态环境格局。
依托沈阳—铁岭、铁岭—调兵山交通发展轴,将铁岭中心城区、调兵山市及高新产业园区(新台子)三个城区融为一体,形成“三城鼎立、组团分布”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七十二条
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尽快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建立科学民主的规划决策机制,对事关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公众关注的热点规划要组织专家咨询和论证,建立和完善公众、专家和领导三位一体的科学民主的规划决策模式。 第七十三条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市规划法制建设,严格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健全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各项建设活动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第七十四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发展,适时对现有行政区划进行调整,使行政区划与城市规划布局结构相衔接,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研究并逐步实施乡镇合并和合村并点工作,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第七十五条
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经营城市的能力。 第七十六条
加强规划宣传,增强市民的城市规划意识,倡导市民公众参与,建立规划公示制度,提高市民对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和监督作用。
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使用以及各项建设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大型厂矿、跨区县建设工程,重要的能源、交通、国防工程,涉外保密工程和易燃、易爆等涉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工程管网设施等,以及其它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但属于国家规定须纳入的用地内容,视同规划区范围纳入管理。
本规划对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市域城镇体系发展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与本规划相衔接。 第七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单独编制的城市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均应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八十条
本规划由铁岭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铁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具体的规划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批复的原《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2020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