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5 - II填报说明(11.2)资料

2019-08-17 12:59

G25 《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流动性覆盖率反映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填报机构是否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以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净稳定资金比例收集填报机构各项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以及各类资产、表外风险暴露情况,反映银行在未来1年内,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用稳定资金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27号

3.填报机构(第I部分):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其他机构根据相应监管部门具体要求确定。

填报机构(第II部分):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村镇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

第II部分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合并报表数据(季报)为季后40日。 5.报送方式:第I部分的月度并表口径报表以电子报表形式手工报送主监管员,暂不纳入非现场监管系统报送;第I、II部分的季度法人口径和并表口径报表以电子报表形式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表中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企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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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业或保险业金融机构。

本表中小企业客户是指在填报机构的存款总额(并表口径)不超过800万元并被视同零售存款管理的客户;如填报机构对该客户存在风险暴露,该客户还应当满足银监会资本监管规定中的小企业客户定义。

本表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权重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表需按照“监管并表”方式填报并表口径报表。

本表包括两个部分:第I部分 流动性覆盖率和第II部分 净稳定资金比例

第Ⅱ部分: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

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旨在考察银行未来1年内权益和负债类等稳定资金来源支持其表内外业务发展的能力。报表横向展示填报机构各资产负债表及表外项目,其中可用的稳定资金部分的[1.]到[10.]项为填报机构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和,所需的稳定资金部分的[1.]到[16.]项为填报机构的资产和部分表外项目总计。报表纵向为各项目余额的剩余期限分布,不同剩余期限折算率以及折算金额统计。报表将剩余到期期限划分为小于6个月、6-12个月、大于等于1年三类,从更加精细的时间维度对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运用,以及流动性风险暴露的期限结构进行揭示,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

如无特别说明,以下项目的含义应与流动性覆盖率(LCR)报表(本表第I部分)保持一致,包括:(1)对于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定义;(2)负债项目的剩余期限划分(应当按照实际最短到期期限处理,对于提前支取权的处理与LCR保持一致。比如可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视同活期进行处理);(3)对于小企业客户的定义;(4)对于稳定存款和欠稳定存款的定义;(5)对于业务关系存款和非业务关系存款的定义;(6)对于无变现障碍的定义等;(7)对于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定义等。

存在变现障碍的资产是指该资产被作为抵质押物或信用增级工具,或被用于支付经营成本(如租金、工资等),或按照规定在一段时间内不得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券中仍在资产负债表内的基础资产或按规定必须持有的最低档次证券(《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银发{2013}21号)规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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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化发起机构必须至少持有5%的最低档次证券,持有期限不得低于该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以及证券融资交易或抵押品互换交易中用作抵押品的资产。该资产对应的存在变现障碍的期限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券以及证券融资交易或抵押品互换交易的剩余期限划分。比如卖出回购交易中用作抵押但未出表的债券为存在变现障碍资产,其存在变现障碍的期限为卖出回购交易的剩余期限。

相互依存的负债和资产,是指这些特定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是相互依存的,当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时负债不能到期,资产的本金偿还现金流不能被用于偿还负债以外的用途,并且负债资金不能用于其他资产。相互依存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相互依存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必须是可以清楚识别的;(2)负债和与其相互依存资产的期限和本金数量应该相同;(3)银行作为一个转手方将收到的资金(相互依存的负债)用于相应的相互依存资产;(4)每一对相互依存负债和资产的对手方不能相同。如填报相互依存项目,银行应将每一对相互依存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期限和本金数量、对手方、合同文本等相关材料同步提交给银监会。 I. 可用的稳定资金

可用的稳定资金项目应按照剩余期限进行划分,填报进行监管扣除或其他调整之前的余额。剩余期限应当按照实际有效的剩余期限进行判断,活期存款应填入6个月以内;对于可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如果提前支取的罚息没有显著超过利息损失,也应填入6个月以内。对于内嵌期权的项目,应按可能的最短期限填报,比如假定客户将在最早的时间行使买入期权、填报机构为防止声誉风险将行使提前还款权等。对于存在多次还款情形的长期负债,应该按照各期现金流的有效剩余期限进行划分,分别填入6个月以内、6-12个月和一年以上的时间段内。

[1.一级和二级资本(监管扣除前,剩余期限不小于1年)]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进行监管扣除前的符合合格资本定义的一级资本和剩余期限不小于1年的二级资本总额。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二级资本不计入本项目,而应在[I_10.以上未包括的所有其它负债和权益]中反映;监管资本扣减项应填入[Ⅱ_15.其他资产]中。

[2.不合格资本工具(剩余期限不小于1年)]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不属于[1.]项目的其他剩余期限不小于1年的资本工具。对于具有明确的或内嵌期权的其他资本工具,如果行权可使期限降至1年以内,则该资本工具不计入本项目,而应在[I_10.以上未包括的所有其它负债和权益]中反映。

[3.来自零售和小企业客户的融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零售和小企业客户中所获得的各类融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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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稳定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零售和小企业的稳定存款,稳定存款的定义同LCR。 [3.2 欠稳定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零售和小企业的欠稳定存款,欠稳定存款的定义同LCR。 [3.3 担保融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零售和小企业的担保融资情况。包括卖出回购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由银行特定资产所有权作为抵押的借款和负债。

[4.来自大中型企业、主权、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大中型企业、主权、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存款、借款或其他形式的无担保或担保融资。来自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委员会的融资也填入本项目。

[4.1 业务关系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大中型企业、主权、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关系存款,其中业务关系存款的定义同LCR,一般应为活期存款。

[4.2 非业务关系存款及其他无担保借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大中型企业、主权、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非业务关系存款或其他无担保融资,。

[4.3 担保融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大中型企业、主权、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担保融资。包括卖出回购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由银行特定资产所有权作为抵押的借款和负债。

[5.来自央行的融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中央银行的存款、借款或其他形式的无担保或担保融资,包括逆回购、公开市场操作,向中央银行借款等。

[5.1 业务关系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央行的业务关系存款,其中业务关系存款的定义同LCR,一般应为活期存款。

[5.2 非业务关系存款及其他无担保借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央行的非业务关系存款或其他无担保融资。 [5.3 担保融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央行的担保融资。包括卖出回购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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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银行特定资产所有权作为抵押的借款和负债。

[6.来自金融机构的融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金融机构的存款、借款或其他形式的无担保或担保融资,包括同业存放款项、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

[6.1 业务关系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存款,其中业务关系存款的定义同LCR,一般应为活期存款。

[6.2 非业务关系存款及其他无担保借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金融机构的非业务关系存款或其他无担保融资。 [6.3 担保融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来自金融机构的担保融资。包括卖出回购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由银行特定资产所有权作为抵押的借款和负债。

[7.净稳定资金比例衍生产品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衍生产品负债在扣除提供的变动保证金之后的净额。 [7.1 衍生产品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截止报告日所有未到期的重置成本为负的衍生交易合约。一般应以合约全额计入,不考虑与交易对手或清算所机构签订的净额清算协议或集中清算协议。但对于符合《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有关条件的双边轧差合约,合约覆盖的衍生产品可按净重置成本计入。

[7.2 提供的变动保证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以变动保证金形式提供的与[7.1 ]相关的抵押品市值余额,包括:现金及有价证券。填入本项目的抵押品,不再计入“II.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部分。

[8.交易日应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因购买金融工具、外汇和大宗商品产生的“交易日”应付款。所谓交易日应付款,指从事购买金融工具、外汇和大宗商品相关交易时,由于以下两种情形所导致的应付款项:(1)预期在标准结算周期内结算或在对于相关交易所或交易类型来说是通常的交易周期内结算,或者(2)虽未能结算但仍预期会完成结算。

[9.相互依存的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满足前文所述相互依存条件的负债。如填报该项目,银行应提供具体说明。

[10.以上未包括的所有其它负债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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