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江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2019-08-17 13:19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 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 游艇、游览船、广告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 航 行

第九条 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轮船队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50米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以下且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了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 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节。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五条 船舶如需横越航道,应当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

拖轮船队和小型船舶横越航道遇有大型船舶通过时,应当尽可能避免横越大型船舶的船首,或以足够安全的距离从大型船舶船首或船尾通过。

第十六条 船舶应在指定的掉头区掉头。

船舶掉头时,应当在掉头前10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1200米、逆流时在6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小型船舶或小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600米、逆流时在3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大型船舶掉头时,如当时的环境、情况不能满足安全掉头要求的,必须有拖轮协助。

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近并及时与掉头船舶取得联系。其他船舶必须在掉头船船首前驶过的,应当协调安全驶过掉头船舶时的行动。

船舶在掉头区掉头时,不得采用抛锚或拖锚的方式。

第十七条 船舶航经警戒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施工作业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十八条 大型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船舶交会,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一)陆家嘴弯道水域(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间水域);

(二)董家渡弯道水域(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轮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三)龙华弯道水域(日晖港至龙华港间水域); (四)鳗鲤嘴弯道水域(轮渡临浦线至三林北港间水域); (五)闸港弯道水域(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间水域)。

第十九条 除紧迫局面外,大型船舶倒驶的航行距离不得超过600米。

第二十条 除追越外,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同向航行的船舶并排行驶。

第二十一条 船舶试航时,应当事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航道的弯道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不得在黄浦江越江桥梁轴线两侧各90米范围内停泊、掉头或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航经黄浦江桥梁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符合黄浦江桥梁的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航经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船舶航经吴淞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70.99米;

(二)船舶航经吴泾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39.8米;

(三)船舶航经闵行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28米。

第二十六条 船舶航行时,其船舶总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航经吴淞口至杨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300米;

(二)船舶航经杨浦大桥至苏州河口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75米;

(三)船舶航经苏州河口至闸港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00米; (四)船舶航经闸港至奉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165米。 第二十七条 拖轮船队航行时,其拖带总长度和拖带总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拖轮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至107号灯浮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60米,其总宽度不得超过40米;航经其它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32米。

(二)小型拖轮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22米。 除应急救助外,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核准,任何船舶不得从事拖带作业。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船通过、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限制、疏导船舶航行,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 (四)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水上重大庆典活动或者体育比赛等;

(六)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临时性限制、疏导、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其他活动和情形。

第二十九条 拖轮船队和大型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水域; (二)110号灯浮至S20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三)B8号系船浮筒至轮渡上定线之间水域;

(四)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之间水域;

(五)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轮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六)日晖港至B83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七)轮渡临浦线至121号灯浮之间水域; (八)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之间水域; (九)奉浦大桥上下游各500米内水域。

第三十条 船舶航行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三十一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致有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

第三章 停泊和作业

第三十二条 船舶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


上海黄浦江航行安全管理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英语构词法总结与练习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