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江航行安全管理规定(2)

2019-08-17 13:19

航行。

船舶在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过程中,不准人员登、离船舶和装卸货物,无关船舶不得系靠。

第三十三条 船舶靠泊作业期间,其吊杆及其他装卸机具不得影响航道中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并靠宽度靠泊码头、系船浮筒(见附件4),严禁超宽靠泊。

系泊在系船浮筒的大型船舶,系带在系船浮筒上的前后缆绳应当有足够的强度。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设计能力进行靠泊。

停靠船舶超出码头设计能力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事先组织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制订相应安全措施,并报主管机关审查。

第三十六条 船舶从事过驳作业,应当事先进行通航环境安全评估。对通航安全有影响的,应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申请安全作业区,并报主管机关审查。

第三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锚泊船应当确保不超出锚地范围(见附件5)。

船舶应当选择适当的锚位,在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与其他锚泊船保持安全距离。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安排人员值班,保持正规了望,并采取必要的防止走锚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任何船舶不应在不适宜锚泊的水域锚泊。

第三十九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设有水线标志的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水域抛锚,并不得拖锚驶过该水域。

第四十条 热带气旋、强风期间,船舶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 船舶报告

第四十一条 限于吃水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船舶进入黄浦江前24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大型船舶、客船、5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货船和大型拖轮船队应按以下要求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航经吴淞口灯塔与101号灯浮的连线和轮渡草临线时,应当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二)航经徐浦大桥和奉浦大桥时,应当向吴泾海事处报告。 第四十三条 船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报告船舶动态时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航经的报告线名称、航经报告线的时间及预计抵达的泊位或锚地。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或拨打水上统一搜救电话“12395” 向主管机关报警,采取一切有效手段或措施进行自救。事故有致本船沉没危险时,船舶应当尽可能驶离主航道。附近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对遇险船舶进行救助。

船舶一旦在航道中沉没,船长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沉没位置。 第四十五条 船舶沉没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尽快在船舶沉没处设置规定的标志,采取防止使他船触损的措施,并报告主管机关。

第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走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报附近船舶,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船舶发生走锚如影响他船安全时,应当立即起锚驶离,或由拖轮拖离锚位。

第四十七条 船舶由于恶劣天气、失控等特殊情况需要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情况,显示规定信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让出主航道,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船舶落放附属的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四十九条 船舶遇到与自身安全相关的紧急事件,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取得救助。

第五章 通信联系

第五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并保证航行和锚泊时始终处于可用状态,并指定专人守听。

第五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为船舶航行安全频道,专门用于船舶间呼叫、船舶动态通报和交换避让意图;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专门用于船舶与兰州路海事处、董家渡海事处联系;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13频道专门用于船舶与吴淞海事处、吴泾海事处联系;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71频道专门用于船舶向吴淞交通控制中心报告。

第六章 避让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未在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横越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四条 越江轮渡和进、出黄浦江支流港的船舶,应当避让沿黄浦江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五条 靠、离码头、系船浮筒和进、出锚地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六条 有关船舶避让事宜,凡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附件和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形式公告变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

(二)“小型船舶”是指小于1600总吨的机动船或小于1000载重吨的非机动船;

(三)“大型船队”是指拖轮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大型船舶、设施或竹木排的组合;

(四)“小型船队”是指拖轮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小型船舶、设施或竹木排的组合;

(五) “限于吃水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是指由于吃水和航道可航水域的水深及宽度的原因,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生效的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上海黄浦江航道、警戒区和掉头区

一、主航道

(一)主航道浦西侧边界线

1.自吴淞口灯塔起,依次沿导堤外侧80米处和浦西各码头前沿80米、闸北电厂取水口外侧65米顺河道弯度经107、108、110号灯浮、S15至S20号系船浮筒、地理坐标点A、B1号至B37号系船浮筒、地理坐标点B、B71号至B74号系船浮筒的连线。

2.自B74号系船浮筒起,顺河道弯度沿江南造船厂码头前沿100米、开平码头前沿80米至轮渡临浦线浦西码头上游端外侧80米的连线。

3.自轮渡临浦线浦西码头上游端起,以黄浦江两侧5米等深线为基线,该基线的中心线为主航道进、出口通航分道的分隔线,沿分隔线向浦西侧100米至131灯浮并与吴泾深水航道浦西侧边界线相连。

(二)主航道浦东侧边界线

1.自黄浦江界起沿101号灯浮顺河道弯度经103至106号灯浮、B40、B42、B43、B46、B47号系船浮筒至114号灯浮的连线。

2.自114号灯浮起,顺河道弯度沿浦东侧各码头前沿80米(其中“江山”船坞前沿50米)经地理坐标点C、D、E至轮渡临浦线浦东码头上游端外侧100米处的连线延伸至133号灯浮南侧100米处并与吴泾深水航道浦东侧边界线相连。

(三)主航道中心线为进、出口航道的分隔线,主航道中心线浦西侧为进口航道,主航道中心线浦东侧为出口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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