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的,应按市场价格赔偿。
15、代用户采购材料、设备收费标准:
(1)代用户采购材料、设备的销售价格按下式计算: 不含税销售价格=不含税实际进价×(1+综合差率)
含税销售价格=不含税销售价格×1.1955(税率17%,附加税为税率的15%,总税率为19.55%),其中:城建费附加7%,教育附加3%,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5%。
(2)综合差率包括运杂费、经营管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合理利润等,为计算方便,统一为:
材料综合差率15%; 设备综合差率分别为:
设备总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综合差率为8%; 设备总金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的综合差率为6%; 设备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综合差率为4%。
(3)材料实际进价,一般不得高于当期市场公布的平均价格的5%,特殊专用材料除外。 (4)用户工程需用的电器材料、设备,属于用户自行购置的,必须交电力部门或经电力部门认定的有资格进行试验检定的单位,检定试验后才能使用,以保证电网安全运行。
(三)理赔性收费标准
1、追补贴费、电费收费标准等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执行。 2、损坏丢失电能计量装置赔偿标准 表3-1-1
名称 类别 220伏 单相电能表 10-40安 <> 5-20安 智能电度表 DSD118系列 <> 有功表 三相电能表 DS864-4 DS862系列 无功表 DX864-2 电流互感器 0.5千伏 <> 1 2 2 0.5 400 200 490 45 2 2 1 2 130 395 1700 1600 老式 型号 精度 2 2 赔偿费价格(元/只) 45 95 5-10安 (1)D862系列 <> <> 10千伏 <> 电能表箱
附件一:
0.2 0.5 0.2 85 500 1000 150 电力工业部文件
电安生[1994]381号
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经济行为,针对电力部门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网、省局将确认的收费项目和批准的收费标准报部。 附件: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保障电力供销和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1.2 从事电力供应经销活动的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应遵守本规定。 1.3 各网、省电力局可对每项收费内容作出说明并规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章 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
2.1 电费。包括: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无功电价电费,分时电价电费(丰枯电价电费,峰谷电价电费);
2.2 随电费收取的费用。包括:地方附加费、电建基金、三峡基金、“高来高去”燃料差价
费(含手续费)、买用电权收费、超发自销电量加价;
2.3 行政处罚性收费。包括:超计划用电指标加价、超用电单耗加价、居民超标准用电加价、家用空调使用容量费、违章用电罚款、窃电追补电费及罚款、电费滞纳金;
2.4 管理性收费。包括电费保证金、电度表保证金、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和复审费、承装、修电气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费;
2.5 用户应承担的供电网络建设资金,如供电工程贴费; 2.6 中央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收费。
第三章 劳务性收费项目 3.1 资产属用户所有的电气设备的交接及预防性试验费; 3.2 用户内部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保护调试费;
3.3 用户要求校验供电局计费电度表预收的校验费(校验不合格预收校验费全部退还用户); 3.4 应用户要求代用户停送电服务费;
3.5 35千伏及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内部受电及配电方案的咨询费; 3.6 特殊用电保障服务费。
第四章 经营性收费项目
4.1 受用户委托承揽的供电(受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费用(包括用户受电装置及内部配电工程以及由用户投资兴建的供电工程);
4.2 非供电企业计费用的属用户内部使用的电度表、互感器等的修理、校验费; 4.3 用户电气设备及线路修理费、代维护费(按委托合同); 4.4 公用路灯代为设计、施工运行维护费; 4.5 受用户委托的用户受电装置启动方案编制费; 4.6 用户受电装置初次检验不合格后的复验费;
4.7 向用户收取的业务费。包括更名过户费、移表费、临时用电或不交供电贴费用户的接电费、窃电或违章用电停电后复电费、表证工本费;
4.8 因用户原因而造成重复办理银行委托收费的手续费和邮资费; 4.9 供电设备租赁费;
4.10 租用供电企业电杆挂线、挂物的租赁费; 4.11 新产品挂网试运行的试运费; 4.12 供销专用供电设备、器件及材料费。
第五章 理赔性收费项目
5.1 损坏供电设施赔偿费(包括用户、第三者过错或故意造成的损害赔偿);
5.2 城市建设或用户工程引起供电设施迁移所需的改建费; 5.3 损坏、丢失供电企业讲师装置的赔偿费; 5.4 违章造成私增容应追补的供电贴费; 5.5 高电价接入低电价用电追补的差额电费;
5.6 计量差错或超差应追补的差额电费(包括接线错误、二次线及装置超过误差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6.1 上述收费项目,除国家已定出收费标准的外,其余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网、省电力局商省物价部门确定或修订。全省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6.2 今后需新增的收费项目,须由网、省电力局提出,并报经部批准后,才能定价执行。 6.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收费项目均以本规定为准。 6.4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附件二:
电力人员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及说明 (一)测算依据:
小型零星安装、调试主要依据电力部(原能源部)、颁布的电力部电造价[1996]003号、能源基[1993]31号、34号85号文件,重建发[1995]273号文件及重庆市税务局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具体情况,进行测算。
(二)电力工程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说明:
1、基本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按文件规定收取基本人工费10.81元和附加人工费6.054元,构成人工费16.864元/工日。
2、其它直接费:按文件规定送变电安装工程预算费用应收取6项费用,本标准中仅收取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流动施工津贴等3项费用。
3、间接费:按送变电安装工程预算费用应收取5项费用,本标准中仅收取施工管理费、劳动保险基金和施工队伍调遣费等三项费用。
(三)电力运行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说明:
1、基本直接费的人工费,按文件规定收取人工费16.864元/工日。
2、其它直接费:施工企业应收取6项费用,本标准结合电力行业运行值班人员的特殊情况,只收取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夏冬季值班增加费和每日夜班费等3项费用。夜班费的取费标准是每日三班中有两个夜班计算收费。
3、间接费:施工企业应收取5项费用,本标准只收取企业管理费、劳保基金和运行人员岗位津贴等3项费用。运行人员岗位津贴是按电力企业月基本工资644元的18%,即每月津贴116元,每人日津贴5.66元。
(四)税金:按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电业部门代用户进行维护管理,属于营业服务性质,税率按5.7%收取。
(五)测算得电力工程人工综合费为62.44元/工日,电力运行人工综合费为61.58元/工日(均为不含税),为使用简便,本标准统一定名为电力人员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取平均值,为62元/工日(不含税)和66元/工日(含税)。
(六)电力人员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局所属生产、施工单位的对外作业计算人工费用。
(七)电力工程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 1、直接费: (1)基本直接费:
①基本人工费单价:标准工资7.22元+工资性津贴2.75元+工资性补差0.84元,这三部分之和为10.81元/工日。
②附加人工费:10.81元/工日×56%=6.054元/工日。 人工费:10.81元/工日+6.054元=16.864元/工日。 (2)其它直接费:变、送电工程均为:
16.864元/工日×(70.35%+93.85%)÷.2=13.85元/工日。 2、间接费:
(1)施工管理费:16.864元/工日×91%=15.35元/工日。
(2)劳动保险基金:16.864元/工日×(34.3%+42.86%)÷2=6.50元/工日。 (3)施工队伍调遣费:16.864元/工日×(22.86%+17.14%)÷2=3.38元/工日。 3、计划利润:(按一类企业Ⅲ级标准费率60%收取费用) 10.81元/×60%=6.5元/工日。 4、以上费用小计:
16.864元/工日+13.85元/工日+15.35元/工日+6.5元/工日+3.38元/工日+6.50元/工日=62.44元/工日
5、税金:62.44元/工日×5.7%=3.56元/工日
6、以上费用合计:62.44元/工日+3.56元/工日=66元/工日
▲ 电力工程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不含税金为62.44元/工日,含税金为66元/工日。 (八)电力运行人员人工综合收费标准测算 1、直接费:
(1)基本直接费的人工费:10.81元/工日+6.054元/工日.=16.864元/工日。 (2)其它直接费:①+②+③=11.43元/工日。
①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16.864元/工日×12.6%=2.12元/工日。 ②夏冬季值班增加费:16.864元/工日×13.7%=2.31元/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