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和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检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7)、《不动产测绘成果面积精度检查表》(见表8)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界址点精度检查表》(见表9)。
4.3.3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的方法检查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完成情况,填写《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0)。 4.3.4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内业检测的方法检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填写《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1)。
4.4验收程序
本程序主要针对市级验收工作,县级自查和核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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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接受验收方:
a)按要求进行自查、核查,编制完成自查、核查报告。 b)完成本辖区内总体完成情况判断,填写《总体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2)。
c)向上级不动产登记局提出验收书面申请。 实施验收方:
a)接收下级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的验收申请,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b)受理验收申请的,按如下要求做好组织准备:
1) 确定项目验收方式。明确技术验收采取成立专家组的方式,并函告被验收方做好配合工作。
2)研究确定外业抽样检测的区域、线路、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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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准备外业检查所需的仪器设备。研究确定内业资料查看、内业检测的重点、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
3)告知被检查验收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 4)召开检查验收工作布置会。
C)不受理检查验收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及相关事项。
(2)资料准备
由接受检查验收的县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统一准备接受检查验收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a)不动产籍调查成果资料。
b)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登记申请审批材料。
c)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成果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化档案资料等。
d)其他成果资料。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等。 4.4.2确定抽样样本
(1)检查验收组按表2规定随机确定检查验收抽样样本。 (2)同一县级行政区接受不同级别的检查验收时,应避免选择已被抽取过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或宗地。
(3)情况特殊需调整抽样样本量的,县级不动产登记局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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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实际情况,按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的数量做适当调整。 4.4.3内外业检查
(1)内业小组按照检查验收规定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外业小组按照检查验收规定进行检查对照、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
(3)检查验收组针对内外业检查情况提出质询,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答疑。
4.4.4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组召开内外业检查验收情况工作会议,讨论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1)检查验收报告应包括检查验收的组织形式、时间、对象,检查验收的依据,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资料,检查验收的数量,工作评价、成果评价、整改意见、检查验收结论等。检查验收报告应由检查验收组全体成员签章确认并存档。
(2)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后,市不动产登记局组织召开验收总结会议,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向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通报检查验收情况、宣布检查验收结果。 4.4.5检查验收中止
各级不动产登记局在执行检查验收程序过程中,发现工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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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有权中止后续检查验收程序,向项目技术作业单位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待项目技术作业单位整改完成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检查验收。 4.4.6检查验收中止
(1)检查验收评分
a)检查验收评分执行百分制,满分为100 分。各类检查内容满分均为100 分,各类检查内容在评分中所占权重执行表4的规定。
b)各类检查内容中,各检查要素的内容和分值见附表6、附表7、附表10和附表11 。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要素内容和权重的,由本级不动产登记局向上级申请,批准后执行。
c)以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为基本单位的检查内容,计分方法按合格比例计算各要素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计算公式为:要素得分=要素分值×合格样本数÷总样本数。
(2)检查验收结果评定
结果评定分为检查结果评定和验收结果评定两个层次。检查验收结果评定执行表5规定。 4.4.7检查验收后处理
(1)县级自查和核查、市级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被检查验收的单位抓紧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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