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规范本路段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预防次生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公司遵循“快速反应、处理及时、减小损失、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配合交通安全执法单位,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3)公司监控分中心和路产管护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报案,在接受报案时应尽可能详细了解案情并作记录。
(4)监控分中心发现事故、接到报案或事故通报后,应立即通知公司路产管理部、交警、交通执法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火灾、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需要医疗、消防等单位协助处理时,应立即向医疗急救、公安消防等单位报警。
(5)公司路产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组织管护、养护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必要时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人员在赶赴事故现场时,应确保行车安全。
(6)事故现场交通控制由最先到达的人员进行现场预处置,高速交警到达现场后,协助其开展现场管控。
(7)管护、养护人员在协助实施现场管控、伤员抢救工作的同时,必须完成现场勘查工作,确认路产设施、设备损毁情况。
(8)管护队员应在现场勘验、确认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材料交回管护队内业管理人员,造成路产损失需立案查处的,由内业管理人员和当事管护人员配合执法人员立案查处。
(9)对需认定法律责任的交通事故,由高速交警负责;造成路产损失的,管护人员必须进行调查取证,按规定收取补偿费用。
2、巡查管理制度
项目公司协助台州市交通、市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进行路政管理时,项目公司有关人员等应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巡查制度要求:
(1)巡查时,不得影响本项目公路的正常交通秩序。 (2)巡查时,工作人员必须规范装束,持证上岗。 (3)建立日巡查登记、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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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大雨雾、雨雪天气和事故易发路段巡查频次。
(5)巡查过程中凡发现情况需停车调查处理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位置停车,开启应急灯、示警装置,设置必要的安全区并及时与高速交警取得联系。
3、清排障服务管理办法
(1)项目公司清排障工作应坚持“有停必问、有障必排、有难必帮”的服务原则,全心全意为驾乘人员服务。
(2)清排障服务内容包括:拖车作业、吊车作业、散落物清理及转运作业、现场紧急维修作业等。
(3)项目公司所辖路段的清排障服务按监控分中心统一调度、路产管护大队组织实施、清排障队员执行现场排障服务的管理机制进行分级管理。
(4)项目公司监控分中心负责收集信息、接受报警,并及时向管护大队下达紧急救援指令。
(5)路产管护大队负责收集信息并及时报告,负责清排障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接警后及时调派清排障设备和队员开展救援工作。
(6)清排障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清排障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7)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8)路产管护大队必须公开清排障作业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路产维护及路政协管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培训内容: ①本项目公路相关情况;
②公路、道路建设、养护、管理基础知识; ③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④路政管理专业知识; ⑥相关应急预案 ⑦相关技术、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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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现代化管理技术与设备。 (2)培训方式:
①采取集中送培或聘请专业教师现场培训; ②项目公司内部培训。 5、案件处理 (1)路政案件:
发生路政案件时,项目公司巡查人员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并协助政府管理机关向当事人或目击者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视情况移交下班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对搜集的书证或物证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有关管理机关或办案人员。
对涉及违反《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路政案件,项目公司路产管理部应协助政府交通路政管理部门收集证据、提供配合。发生行政诉讼时,项目公司路产管理部还应协助政府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参与行政诉讼活动。
(2)涉及项目公路的其它案件
涉及项目公路的其它案件主要是侵犯本项目公路合法权益的案件。发生此类案件时,项目公司路产管理部应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保护现场,要求侵权人或其他责任人做出赔偿或给予其它处理,侵权人或其他责任人拒绝赔偿或拒绝接受项目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的,项目公司路产管理部应在公司有关部门配合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或其他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交通管理 1、交通管理工作目标
合理使用和配置交通资源,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2、交通管理职责
严格按照国家、浙江省及台州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派驻机构完成以下任务:
(1)实施交通巡查 (2)处理交通事故。
(3)依法查处各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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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疏导措施。 (5)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交通管制。 (6)对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
(7)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3、交通管理工作管理制度 (1)交通管理工作程序
①接收“交通管理”的通知后,立即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员前往现场处理事故;
②协助疏导交通;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疏导措施,清障保通。 ③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救援、救护、救灾事宜; ④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 (2)交通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项目运营的特点,项目公司将制定一系列有助于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的项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①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预告,通过可变情报板、交通信息台、作业区现场前预告牌进行预告,让司乘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新的交通冲突及事故的发生;
②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③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④在公路、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须设置红色示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使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
⑤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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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1)主要措施
①提供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
②建立紧急电话报警系统,出现交通事故时,提供及时的报警服务; ③根据道路路况,设置相应提示标志,利用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等设施及时发布有关交通状况及交通管理的信息;
④监控值班室接警后,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项目公司运营管理部; ⑤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车速、调换取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⑥确需关闭道路时,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⑦协助做好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 (2)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①尽量利用现有手段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②通过各种媒体进行预告;
③控制现场势态,加设明显标志,防止新的事故发生; ④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本项目公路管理部门;
⑤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对交通流进行控制与管理,限制行车速度,分级减速;
⑥协助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深入作业区检查、监督、控制车辆通行,疏导交通; ⑦有大量伤亡时应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及领导; ⑧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五、经营与开发管理
1、拟采用的经营与开发方式
在国家、浙江省及台州市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包括广告经营权、道路冠名权等经营开发项目拟采用以下经营方式进行开发:A自主经营式;B合资、合作经营式;C承包与租赁经营式。
本项目广告经营权、道路冠名权的经营开发项目采取承包与租赁经营方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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