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下提升绞车和凿井提升绞车的滚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40。
(四)矸石山绞车的滚筒和导向轮,不得小于50。
(五)在以上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 (六)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滚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绞车滚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绞车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不得小于20。
第四百一十七条 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二)井下和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三)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和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第四百一十八条 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第四百一十九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升降物料的,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升降物料的,3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可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四百二十条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四百二十二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二十三条 摩擦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mm,任一根提升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第四百二十四条 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
0.75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得超过12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员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1/2;无罐道时,不得超过1m/s。
第四百二十五条 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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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用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2/3;无罐道时,不得超过2m/s。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
(二)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第四百二十七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六)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七)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动断电。
(九)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二十八条 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1套闸瓦制动时,操纵和控制机构必须分开。双滚筒提升绞车的2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
对具有2套闸瓦只有1套传动装置的双滚筒绞车,应改为每个滚筒各自有其控制机构的弹簧闸。
提升绞车除设有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 严禁司机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调整制动闸。
第四百二十九条 保险闸必须采用配重式或弹簧式的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必须能自动抱闸,并同时自动切断提升装置电源。
常用闸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
对现用的使用手动式常用闸的绞车,如设有可靠的保险闸时,可继续使用。
用于辅助物料运输的滚筒直径在0.8m及其以下的绞车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凿井用稳车,可用手动闸。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四百三十一条 保险闸或保险闸第一级由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接触到闸轮上的空动时间: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5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6s,盘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3s。对斜井提升,为保证上提紧急制动不发生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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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而必须延时制动时,上提空动时间不受此限。盘式制动闸的闸瓦与制动盘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2mm。保险闸施闸时,杠杆和闸瓦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第四百三十二条 提升绞车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限值时,可将保险闸的K值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绞车K值不得小于2。
在调整双滚筒绞车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第四百三十三条 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必须符合表9的要求。
表9 全部机械的减速度规定值 减速度规定值/(m/s2) <1515°≤θ>倾角 ° ≤30° 30° 运行状态 上提重载 ≤≤Ac ≤5 Ac* 下放重载 ≥≥0.3Ac ≥0.75 1.5 * Ac = g(sinθ+fcosθ) 式中 Ac—自然减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倾角,(°);
f—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对摩擦轮式提升绞车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制动,除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三十一条和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防滑要求:
(一)各种载荷(满载或空载)和各种提升状态(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险闸所能产生的制动减速度的计算值,不能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
(二)在各种载荷及提升状态下,保险闸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 严禁用常用闸进行紧急制动。
计算或验算,以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为准;在用设备,以本条第二款第(二)项为准。
第四百三十四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四百三十五条 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检查验收和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各保险装置。
(二)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三)电气、机械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四)各种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精密程度。
(五)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各部间隙及连接、固定情况,并验算其制动力矩和防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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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对于摩擦轮式绞车,要检验在制动过程中钢丝绳是否打滑。
(七)测试盘形闸的贴闸压力。
(八)井架的变形、损坏、锈蚀和震动情况。 (九)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况。
检查和测试结果必须写成报告书,针对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四百三十六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绞车说明书。 (二)绞车总装配图。
(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事故记录簿。
(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三十七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第四百三十八条 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第四百三十九条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
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必须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第九章 电 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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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四百四十三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表10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使用煤瓦 斯 矿 井 场所 (岩)与瓦井底车场、总进风翻采总回风 斯(二氧化巷和主要进风巷 车机 区 巷、主要回风 碳)突出矿低瓦*高瓦硐进巷、采区回风 井和瓦斯斯矿井 斯矿井 室 风巷 巷、工作面和类别 喷出区域 工作面进回风巷 1.高**矿矿 矿 矿矿矿用防低压电机用防爆型用 用 用 用 爆型(矿用增和电气设(矿用增一般一般防防安型除外) 备 安型除外) 型 型 爆型 爆型 2.照***矿矿 矿 矿矿矿用防明灯具 用防爆型用 用 用 用 爆型(矿用增(矿用增一般防爆防防安型除外) 安型除外) 型 型 爆型 爆型 3.通矿用矿 矿 矿矿矿用防信、自动防爆型(矿用 用 用 用 爆型(矿用增化装置和用增安型一般防爆防防安型除外) 仪表、仪除外) 型 型 爆型 爆型 器 *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 允许使用经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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