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2090041法律逻辑学实训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中文/英文):法律逻辑学/logic of law
课程代码:X2090041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课程性质:必修课 设置类别:非独立设课 适用专业:法学
课程总学时:32 课程总学分:2.0 实训学时:4 实训学分:0 开实训学期:二
一、实训教学的目的与基本要求
法律逻辑学实训课程的目的是通过应用性训练,使学生在应用中形成自觉使用有关词项、命题和推理的科学逻辑规则的意识,并在语言表达中体会和形成具有严密逻辑性的思维方式,为今后在应用中精熟逻辑思维规律,养成逻辑思维习惯奠定基础。为达此目的,要求学生在实训过程中按教师的实训内容安排和指导积极参与,独立思考,完成教师交给的实训任务。
二、实训项目设置
序号 实训项目名 称 即兴演讲 实 训 内 容 教师课前设计若干演讲题目,学生课上抽签决定题目,每人一题。学生在短时间内进行准备,完成一次即兴演讲。 指导教师事先安排若干辩论小组和辩题,各小组抽签决定辩题和辩论对手,课上完成辩论。 学时 实训要求 必做 实训者 类 别 本科生 备注 1 2 2 辩论 2 必做 本科生 三、实训报告要求、实训考核方式、内容及成绩评定标准
实训报告要求:要求将本人参加实训进行讲演或辩论的内容整理成书面文字,结合本人在讲演或辩论中的表现,特别是逻辑性和语言表达进行简要总结,并就个人优缺形成心得体会。 实训考核方式:采用各次实训操作和实训报告质量综合考核合计记分的方式。
实训考核内容:实训表现考核包括语言表达是否有逻辑错误、语言表达是否符合讲演或辩论基本规范两方面内容;实训报告质量考核包括是否有讲演或辩论内容的总结、就个人表现及优缺是否总结并形成心得体会两方面内容。
成绩评定标准:本课程虽实训学时仅有4学时,但为完成实训任务,需要学生课下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且对实训表现及实训报告撰写质量的考核系在口头或书面语言表达场合综合考查学生对逻辑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故实训成绩以3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中,其中实训1即兴讲演占10%,实训2辩论占20%,每次实训中实训表现与实训报告质量各占本次实训成绩的50%。
四、实训教材及参考书
1.《法律逻辑学》,张大松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
,雍琦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石开贵编,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大纲撰写人:宋怡林
大纲审阅人:乐 虹 负 责 人:王宏波
张洪波 2.《逻辑思维与司法实践》3.《法律逻辑学》
X2090052民法学实训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中文/英文):民法学/Civil law
课程代码:X2090052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课程性质: 必修课 设置类别:非独立设课 适用专业:法学
课程总学时:112 课程总学分:7 实训学时:10 实训学分:0 开实训学期:二、三
一、实训教学的目的与基本要求
为了配合民法课堂教学,特设《民法学》实训教学环节,目的是使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有直接感性的认识,初步了解与掌握司法实践中对民法理论的适用与操作,提高学生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该实训教学的基本要求是,学生通过阅卷形式,能够初步掌握阅读案卷、分析卷宗的方法,将所学理论应用在具体个案中,并能够得出正确结论;并且通过旁听形式能够对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有所了解,掌握案件审理中程序与实体问题的解决方法。
二、实训项目设置
序号 1 2 实训项目名称 阅卷 旁听 实 训 内 容 模拟法庭法庭阅读民事案卷 到中级法院民庭进行旁听 学时 6 4 实 训 要 求 必做 必做 实训者 类 别 本科生 本科生 备注 三、实训报告要求、实训考核方式、内容及成绩评定标准
(一)实训报告要求:
1.阅卷:通过分组,组织学生对民事案件卷宗进行评阅。阅卷后由学生分组讨论,结合民法相关内容做出判决。并针对这一实训过程提交实训报告。
实训报告要求:学生能够将阅卷过程与思路,细致完整地体现出来;并结合民事法律基础理论对具体个案得出相应结论,且结论正确。
2.旁听:组织学生前往中级人民法院旁听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旁听后结合民法相关内容,写出相关心得体会的实训报告。
实训报告要求:记录全面、详实,分析有理有据,有自己的观点与心得。 (二)实训考核方式、内容及评定标准 1.考核方式与内容:根据实训报告进行评定。 2.实训成绩共有两档:合格、不合格。
3.实训成绩不计入期末总成绩中,但实训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四、实训教材及参考书
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
2.谭兵,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
3.詹森林,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法院卷宗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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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撰写人:韩 颖大纲审阅人:乐 虹负 责 人:王宏波张洪波
X2090062刑法学实训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中文/英文):刑法学/Criminai law
课程代码:X2090062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课程性质:必修课 设置类别:非独立设课 适用专业:法学
课程总学时:112 课程总学分:7 实训学时:8 实训学分:0 开实训学期:二、三
一、实训教学的目的与基本要求
(一)实训目的
通过开展阅卷、审判观摩实训教学活动,增强学生对所学刑法理论及法律规定的感性认识,初步了解与掌握刑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操作,并对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有所了解,掌握案件审理中程序与实体问题的解决方法,以培养学生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应用刑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必要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 (二)实训教学基本要求
通过阅卷形式,初步掌握阅读案卷、分析卷宗及阅卷笔录的制作方法;训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将所学理论应用在具体案件中,并得出正确结论;初步对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格式、写法有一个感性认识;通过审判观摩形式,能够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形成感性认识并有初步了解,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与实体问题的解决方法。
二、实训项目设置
序号 1 2 实训项目名称 阅卷 审判观摩 实 训 内 容 阅读刑事审判卷宗,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刑事案件庭审观摩 学时 4 4 实训要求 必做 必做 实训者 类 别 本科生 本科生 备注 三、实训报告要求、实训考核方式、内容及成绩评定标准
(一)实训报告要求: 1.格式规范。
阅卷实训报告应包括实训目的、实训步骤、准备工作、案情简介、阅卷思路、阅卷过程、心得体会等内容;审判观摩实训报告应包括实训目的、实训步骤、准备工作、案情简介、观摩思路、观摩过程、庭审结论、心得体会等内容。
2.内容详细。
阅卷实训报告应将阅卷过程与思路,得出结论的路径完整地体现出来。案情介绍部分应简洁但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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