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政府部门督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督促检查职责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对督查人员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治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结果确认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治理结果验收或评估;各级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并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报挂牌督办牵头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主要包括:
(一)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二)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 (三)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报表; (四)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第三章政府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下级政府和所属职能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社会公众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参加,重点检查下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单位)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情况;
(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未有效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单位,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六)落实和保障隐患举报奖励、公共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工作经费;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八)按有关规定定期报送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每季度通报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协调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督促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指导,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综治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责任;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信息报送、举报奖励、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
(三)制定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
见,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提高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五)做好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信息;
(七)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计划,明确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
(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用部
门联合检查方式,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部门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作好检查记录,并形成书面督促检查意见。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
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要求实施挂牌督办,落实挂牌督办各项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主要包括: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文件;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记录和执法文书; (三)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报表; (四)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相关资料; (五)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六)有关会议、培训记录。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三十二条各工业(开发)园区管理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政府部门督促、协调、帮助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协作;
(二)负责或协调园区公用工程、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发现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有关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