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产业准入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全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各区可以根据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限制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只能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七条(产业规划)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的产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不得入驻。“工改工”项目应当编制产业规划,明确产业定位,并符合区块产业发展规划。
第三十八条(产业发展监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工业用地产业发展的监管。对M1和M0,重点监管产业准入条件、产出指标、股权变更等情况;对工业用地转为研发总部用地的,重点监管项目用地方关于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业规模(营业收入)和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的承诺履行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加强市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组织工作,确保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项目落地。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高端制造业出让底价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
第四十条(产业集聚) 新建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进区,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在现有工业园区集中布局。
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在工业园区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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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十一条(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信息、科技创新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经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地理信息数据库) 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及时更新数据,共享信息。
第四十三条(区块线标示)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区块线的布局、范围、坐标和质量要求等,在涉及区块线的片区法定图则修订以及不动产证书登记时应注明区块线一级线或二级线。
第四十四条(用地功能调整审批) 市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法定图则委员会审议涉及一级线内的工改商、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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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和工改M0等调整用地功能事项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 按照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切实加强房屋土地登记管理。各类工业用地应当以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土地登记,不得分割办理登记。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要约定内容,应当在房屋土地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予以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重要注记内容时,应当提供土地出让 人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高新园区内区块线管理) 区块线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由市科技创新部门依据高新区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业用地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七条(手续不完备的工业用地改造提升) 划入区块线但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工业用地进行改造或提升时,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用地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原有厂房翻新等不会新增建设用地的投资项目建设时,在符合建筑质量标准达标等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核准,无需规划许可。
第四十八条(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保护) 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进行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质量检测,相关检测报告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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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经环保部门认定,出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地下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地下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及地下建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始深度、地下总用地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等内容。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范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对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建设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民防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土地受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区块线内企业有土地使用权到期、不符合产业监管要求、自愿或者强制迁出等情形的,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全过程监管) 加强项目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全过程动态管理,将工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通过土地核验、定期评估、诚信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五十二条(工业用地利用绩效评估) 建立全市工业用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分别在项目建成投产、达产后每隔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阶段,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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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履约核查情况依法依约处理。
第五十三条(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规划国土部门要建立健全全市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将工业用地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通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依法限制或禁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有关活动。
第五十四条(执法监察一) 强化工业用地用途管制,对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工业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五条(执法监察二) 市规划国土部门、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区块线内用地建设活动的监察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出台。
第五十七条 物流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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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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