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营业执照???nbsp;
第三十条 出租临时建筑物,当事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审核手
续???nbsp;
第三十一???nbsp; 住宅用房租赁的价格,由物价和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实际情况限定各类房屋的
租赁价格,对高出平均租价四倍及四倍以上的,其超出部分???0%???0%收取超标费???nbsp;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nbsp;
第四???nbsp; 房地产抵押管???nbsp;
第三十二???nbsp; 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屋抵押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
供给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行为???nbsp;
第三十三???nbsp; 抵押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契约,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申请抵押登记???nbsp;
第三十四???nbsp;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nbsp;
(一)依法可以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三)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的期房???nbsp; 第三十五???nbsp;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nbsp;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学校托幼园所和文化、体育、医疗等单位使用的房地产以及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
???nbsp;
(二)未经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nbsp;
(三)司法机关正在审理的案件或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所涉及的房地产???nbsp;
(四)被司法机关查封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地产???nbsp; (五)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限制产权转移和其他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nbsp;
第三十六???nbsp;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评估总价值的
90%???nbsp;
第三十七???nbsp;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契约继续有效
???nbsp;
第三十八???nbsp; 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已抵押的房屋转让或者翻
建、扩建、改变用途???nbsp;
第三十九???nbsp;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当对其占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
责;抵押权人有权监督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nbsp;
第四十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权人无使用房地产的权利,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的房地产作为标的物与第
三人签订任何协议???nbsp;
第四十一???nbsp; 房地产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关系即告结束,由抵押人清偿
债务或者由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nbsp;
第四十二???nbsp;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契约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应在十五日内到房地
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nbsp;
第四十三???nbsp; 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向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请处
分抵押房地产,并有权优先受偿???nbsp;
第四十四???nbsp;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时登记的按各方债务额
比例清偿???nbsp;
第四十五???nbsp;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nbsp; (二)支付房地产抵押应缴纳的税费???nbsp;
(三)按抵押契约偿还债务???nbsp; (四)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nbsp; 第五???nbsp; 房地产交易监???nbsp;
第四十六???nbsp; 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
位和个人提供服务???nbsp;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遵守交易规则,服从管理???nbsp; 第四十七???nbsp; 房地产交易市场主要任务是???nbsp;
(一)组织引导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入市场,开设经营窗口;
(二)管理房地产交易的供求登记业务;
(三)组织当事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合同;
(四)接受房地产交易的委托代理业务; (五)开展房地产吞吐、拍卖、互换业房;
(六)开展房地产交易的业务咨询,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中介服务???nbsp; 第四十八???nbsp;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交易
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nbsp;
第四十九???nbsp; 房地产交易应当进行价格评估???nbsp;
房地产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
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nbsp;
房地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其评估结果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nbsp;
第五十条 房地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
成交价格计征税费???nbsp;
第五十一???nbsp; 房地产交易价格由交易当事人协商议定???nbsp;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nbsp;
第五十二???nbsp;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拍卖房地产,应当如实向房地产交易主
管部门申报成交价,不得隐报瞒报???nbsp;
第五十三???nbsp; 交易当事人凭交易手续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件,到权属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换领房屋
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nbsp;
第五十四???nbsp;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nbsp;
第五十五???nbsp; 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补办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出让金???nbsp;
第五十六???nbsp; 房地产受让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契税???nbsp;
在房地产交易中土地有增值的,交易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nbsp;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房地产,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nbsp;
第六???nbsp; 产权产籍管理
第五十七???nbsp; 城市内已建成的房屋,其产权所有单位或个人,均须按国家、省和市的规定,持有关证
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确认产权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nbsp; 房屋产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包括翻建、改建、扩建等)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nbsp;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nbsp; 第五十八???nbsp; 办理城市房屋所在权登记、转移或产权变更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nbsp; (一)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房屋,须提交规划部门的建设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平面示意图和缴纳契税的凭证???nbsp;
(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或遗赠文书、缴纳契税的凭证???nbsp;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交换双方协议书、缴纳契税的凭证???nbsp;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缴纳契税的凭证???nbsp;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或分割单、缴纳契税的凭证???nbsp; (七)抵押、典当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和缴纳契税的凭证; (八)批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的证件???nbsp; 第五十九???nbsp; 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房地产权利人,权利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申请;共有的房地产由共有人共同申请???nbsp; 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产权登记。由代理人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nbsp; 第六十条 城市房地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属城市规划建设改造范围内的; (二)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范围内的???nbsp; (三)其它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nbsp; 本条前款除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nbsp; 第六十一???nbsp;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涂改。遗失或者损毁的,房屋产权人应及时向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后予以补发???nbsp; 第六十二???nbsp; 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以及其他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nbsp; 第六十三???nbsp; 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应当以产权人为宗立卷,按照产权的变化时间为序。对于城市房屋产籍应当根据城市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nbsp; 第七???nbsp;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nbsp; 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BR>第六十五???nbsp; 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应负责赔偿???nbsp; 第六十六???nbsp;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bsp; 第六十七???nbsp; 妨碍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bsp; 第六十八???nbsp; 在房地产交易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依契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房地产纠纷仲裁机关申请仲裁???nbsp; 当事人未在契约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nbsp; 第六十九???nbsp;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bsp; 第八???nbsp; 附则 第七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缴同级财政???nbsp; 第七十一???nbsp;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nbsp;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4]77号
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BR>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BR>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
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BR>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BR>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BR>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BR>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BR>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BR>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BR>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BR>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BR>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BR>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
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BR>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
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BR>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BR> 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个人发放???BR> 第三章 开发建???BR>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BR>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BR>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BR>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BR>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BR>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