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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司法诉讼制度 1. 司法机关: 1)
中央司法机关: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以扩大检查组织和职权,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都察院附设监狱。明朝中央司法机构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2) 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设提刑按察司,在州县乡设立申明亭。 2. 诉讼审判制度
1) 起诉制度:分控告与劾告两种。也有“邀车驾”、“登闻鼓”等形式。
2) 管辖制度:在交叉案件的管理上,继承了唐朝“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并且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3)
会审制度:九卿圆审和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的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九司联合审判,最后奏报皇帝裁决。三司会审——始于洪武年间。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急需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
4) 御史监察制度: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对全国官吏进行纠举弹劾。
5) 廷杖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6) 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朱元璋时期。锦衣卫下设立南、北镇抚司。
八. 结清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 尚德缓刑。 (二) 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前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对明律的翻版。〈大清律例〉制于乾隆年间。它标志着满族吸收汉文化的基本完成。〈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例律、等七篇。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康嘉乾雍光(康家钱用光)。〈五朝会典〉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固定。“则例”是清政府对中央(不是地方)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3.针对少数民族的法规。包括〈蒙古例〉、〈回例〉、〈番律〉、〈苗例〉、〈西宁番子条例〉等。清政府设置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下设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 罪名
2. 刑罚:明、清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
(1) 清朝例律中明确规定了应处枭首示众的罪名。
(2) 清朝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死刑斩、绞分立决和监侯(来年秋天再审)。 (3) 清朝仍用刺字刑。
(4) 充军刑。清朝的充军刑作为流刑的加重刑。
(5) 发遣刑。清朝的发遣刑包括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
(6) 枷号。清朝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附加“枷号”。 3. 刑罚适用原则。清朝“重其所重”体现得更充分。
(1) 〈大清律例〉全部继承了“十恶”制度。基本仿照明朝。 (2) 清朝统治者认为“弭盗按民,乃为治之首务”。 (3) 清朝对?文字狱比附大逆定案。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 所有权:强调“先占原则”。
2. 债权:须第三人附署。有中人、保人。 (五)诉讼法律制度。 九. 总结预备立宪活动
1. 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清政府在资产阶级革命派、立宪派和西方列强压力下被迫进行的仿行宪政。 2. 宗旨:大权统于朝廷。 3. 主要:“预备立宪”活动
1) 1905年派遣五大臣福日本考察宪政 2) 设立考察宪政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 3)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 时代——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宪法文件
(2) 主要内容——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 (3)
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无论在机构和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第一次对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第一次对君权进行了限制;标志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中国制定现代宪法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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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省设立咨议局 5) 成立咨政院
6) 颁布《宪法重大十九信条》
(1) 时代——1911年,辛亥革命已经爆发,清政府的统治面临崩溃的边缘。 (2)
主要内容——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而对人民的权力只字未提。 十. 总结清末修律活动
1. 清政府修律的动机与宗旨
1) 折中世界各国之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且务期中外通行。 2) 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2. 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一)《大清现行刑律》 (1) 时代——1910年5月 (2) 主要内容: a. 改律名为“刑律”
b. 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在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为三十条。 c. 关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陵迟、枭首、刺字等。将主刑正式定为死刑、谴刑、流刑、徒刑、罚金。 e.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圆罪、破坏交通通讯罪等。
(3) 意义——只是在形式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及具体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1) 时代——1911年1月
(2) 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另附有〈暂行章程〉。主要改动有——
1) 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法典的唯一内容是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2) 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3) 创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附加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
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采用了罪行法定原则,删除了比附制度;采用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观秩、良贱、服制在刑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取消了“八议”制度;采用了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方法。 (3) 意义——(大清新刑律)
a. 单纯从技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表现形式上都有很大不同。
b. 但是对于传统旧律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暂行章程〉的存在,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三)〈大清民律草案〉 1) 时代——1911年8月 2)
主要内容——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的色彩。 3) 意义——中国历史第一部专门民法典。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四) 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与〈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五) 诉讼与法院组织法方面的立法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沈家本等修订。采用了西方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2.〈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3.〈大理院编制法〉
4.〈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5.〈法院编制法〉——吸收了西方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司法独立、辩护制度、公开审判、 合议制度。 3. 清末修律的特点
1)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始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2)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和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清末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 4. 清末修律的意义
1) 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 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 在一定程度上传播了西方近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 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十一. 总结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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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1. 诉讼体制的变化
(1)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
(3) 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响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现审判监督,并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 2. 改革诉讼制度 (二) 领事裁判制度
十二. 总结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二) 立法概况 (三) 刑事法律制度 (四) 民事法律制度
十三. 总结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进步之处。 十四. 总结宋朝的法律制度
十五. 总结元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二) 立法概况 (三) 刑事法律制度 (四) 民事法律制度
宪法简述及论述题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 简述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 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 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
1. 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 (一) 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 1. 1679年〈人身保护法〉 2. 1689年的〈权利法案〉
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
(二) 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
(三) 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 1. 主权在民 2. 权利分立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罪刑法定 5. 无罪推定
四. 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
1. 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
2. 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二) 1993年第二次修改内容: 1.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3. 坚持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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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5. 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6.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7. 将县级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乡级仍然为3年) (三) 1999年第三次修改内容: 1. 序言部分:
1)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作用初级阶段。 2)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作用道路 3) 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4) 发展社会作用市场经济。 2. 其他部分: 五. 简述宪法的分类
(一) 资产阶级学者的形式分类 1.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二)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实质分类 1.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2. 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列宁) 六. 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1. 根本性:宪法规范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 最高权威性: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 原则性:宪法规范只规定最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 纲领性: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 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逐渐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映地变化发展。 七. 简述宪政的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 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铁证是:
1)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八. 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九.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宪政的条件。 1. 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 必须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3. 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4. 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5. 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十. 简述宪政实施的内容。
十一. 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1.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执行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2.
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的遵守通常包含两层意思: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十二. 简述宪政实施保障的体制及基本方式。
1. 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2. 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此体制。
3.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专门机关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十三. 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 事先审查和时候审查。 2. 附带性审查和事后审查。
3. 我国的审查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十四. 简述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 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 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
3. 组织保障: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保障。 4. 依靠人民群众。
第二章 我国国家制度概要
一、 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 1.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2. 爱国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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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三、 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 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四、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 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 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 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 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五、 怎样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六、 简述选举制度的意义。 七、 简述我国选择制度的原则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 秘密投票原则
八、 简述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1. 选举的组织:直接选举委员会,间接人大常委会 2.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3.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4. 投票选举
5. 带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九、 简述我国民族区域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2. 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十、 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 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 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 7.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十一、 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征 1.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 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主要特点 十二、 简述“一国两制”的重要意义。
1. 它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保持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完整。
2. 它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台、港、澳地区的稳定和繁荣,租金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 它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具有世界历史意义。
4. 它丰富和发展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十五. 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 特别行政区长官 2. 特别行政区政府 3.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4.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第三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1. 它对国家和公民来说都必不可少。 2.
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公民有对抗政府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使政府不能随意剥夺;同时基本义务的规定,和可赋予政府以合法的强制手段,使个别公民不能借主权者的地位拒绝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3. 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或原则。
4. 基本权利有利于一个普通法律权利的重要特点,即有写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的。 二. 简述公民和人民的主要区别。
1. 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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