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课主观题(3)

2019-08-2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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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具有的法律权利。 3.

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受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月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 二者的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5. 公民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而人民表达的是整体概念。

三. 简述我国先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的新发展 1.

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国家结构。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2. 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本权利保护的范围不仅得到扩大,而且更加明确。 3.

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公民在享受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四. 简述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 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 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 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 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 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五.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 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2. 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二) 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 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1) 客观上需要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 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 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2. 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三)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 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2.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四)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 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公民的某些宪法去那里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 3. 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 权利享有附有有限条件。

六.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基本权利 1. 平等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公民的诉愿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3. 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 2) 人格自由

3)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 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 财产权

2)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 劳动者的休息权

4)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 物质帮助权

6)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 文化权利和自由 5. 特定主体的权利 1) 妇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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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6. 外国人的权利

1) 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 2) 庇护权

(二) 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依法服兵役 5. 依法纳税

6. 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 第四章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一. 简述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 民主原则:民主集中制 2. 法治原则

3. 责任制原则:以政治责任为主,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实行个人负责制 二.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立法 3.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1) 选举: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2) 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3) 罢免: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由全体代表半数通过 4.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 最高监督权

6. 其他职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 1. 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可以解释、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抵触 3.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计划审批权及预算审批权; 2) 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5) 决定特赦;

6) 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 7)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8)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戒严。 4.

任免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组成;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查长、检察员、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查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 5. 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监督权 6. 其他职权

四. 简述国家主席的职权 1. 法律、命令公布权

2. 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 3. 外交权 4. 荣典权

五. 简述国务院的职权 1. 法规制定权 2. 提案权 3. 领导权 4. 管理权 5. 任免权

6. 行政区域划分权

7. 戒严宣布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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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职权

六. 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1. 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其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审查其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维持或纠正

3. 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4. 对下级法院提出的疑难案件请示,作出答复或批复。 七. 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 提起公诉权 2. 侦查权 3. 审判监督权 4. 监所监督权 5. 领导权

法理篇简答题

第一章 法律特征 一. 简述法律的特征 (一) 形式特征

1.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2) 法律的规范性

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1)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2) 法律的国家性 3) 法律的普遍性

3. 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 1)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 法律的利导性

4. 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1)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 法律的程序性 (二) 实质特征

1. 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

2.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3.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二. 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答:

1)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

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第二章 法律历史

一. 简述法律历史规律 (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1. 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 2. 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3. 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 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1. 不断发展的规律。

2. 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 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 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1. 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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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文化方面。中国法律结构以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公法文化为核心;西方法律结构以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私法为核心。

3. 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中国的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西方的司法与行政分全制约。

4. 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中国法过分依赖成文法,司法技术落后;西方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司法技术先进。

5. 在法律民族性和国际性方面。中国法的发展始终呈封闭状态,西方法的发展始终呈开放状态。 三. 简述两大法系的差别

1. 大陆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

产生背景的区别: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为世界性的法系。而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普通法,中间经过16世纪衡平法的兴起,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资本主义改造,再到18、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扩张而传播到世界各地,进而发展成世界性的法系。 3.

法律渊源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

4. 法典编纂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法律和法规。

5. 法律结构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基本机构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的,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的。 6.

法律适用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方法上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十分重视判例的对比作用,重视“区别技术”。

7. 诉讼程序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8. 职业教育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教育,而英美法系职业教育重视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 第三章 法律作用

一.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 二.法的规范作用包括那些? 四. 简述法的指引的分类 五.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

六.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七. 简述法的局限性 第四章 法律制定

一. 简述法律制定的特点

1. 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 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 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 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 简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 全国人大:

(1) 有权修改宪法;

(2)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

(3) 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 全国人大常委会:

(1) 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 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 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 国务院:

(1) 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3) 改变或者撤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 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5. 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6.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三. 简述法律制定原则 (一) 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二) 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原则 (三)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1.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法律制定主体必须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或经特别授权,不越权制法,否则,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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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经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违背、抵触、冲突。

3. 程序的合宪性:法律制定都要依照法律制定程序进行。 四. 简述法律制定的程序 1.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议案或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如:全国人大30名代表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

2.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方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分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两个阶段。 3.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法律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1/2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

法律的公布:立法机关将通过表决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宪法80条规定,法律的公布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 五. 简述法律效力 1) 对人的效力的定义

2) 中中: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3)

中外:中国公民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过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家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

4) 外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 外外: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1. 对地的效力:

1) 对地的效力定义:是指法律在那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2) 全国:在中国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3) 地方

4) 国内和国外均有效的。如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也适用于中国境外。

5) 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及于该条约和协定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 时间效力

1) 时间效力的定义: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2) 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又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由专门决定来规定该法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时间即开始生效。 3) 失效时间:明令废止和默示废止。

4) 溯及力的定义: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5) 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五章 法的要素

一.简述法律原则的分类 1. 基本原则与句比原则 2.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 简述法律原则的作用 (一)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

1.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二)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 1. 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 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空能力。 3. 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三. 简述法律概念的特点及其分类。

四. 简述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 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规范,但又不限于规范,还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 2.

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两者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法律规范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但条文本身并不等于法律规范。一个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规范,也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范;反之,一个法律规范可以体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也可能体现在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条文中,甚至还可能体现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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