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绿化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居住区规划设计,其公共绿地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表三用地指标控制。居住小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指标,分别为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5%至10%和7.5%至15%。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古树名木,包括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和挂有标志保护的树木等,原则上不得砍伐、修剪和迁移。凡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架空和敷设地下管线,距离上述树木的树冠边沿应不少于五米。如城市建筑确需砍伐、修剪和迁移上述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军事设施确需使用大面积的成片绿地和处理花草树木的,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定址时,应将有关图纸、文件抄送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涉及砍伐、修剪和迁移一般树木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并将批文抄送市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节 道路交通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和附表八有关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汽车停放场(库)的规定执行,由规划管理部门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凡在城市交通繁忙地段建设产生和吸引大量交通流量的大型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在确定选址前会同交通、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建设大中型生产项目或在城市交通干道两旁建设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引起交通量较大的项目,涉及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停车场地、装卸货物场地、车辆
回旋场地等问题,其建筑设计要否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由规划管理部门在提供设计要点或审理建筑报建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第八节 其他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文物古迹与建筑保护管理,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七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白云机场、岑村机场净空控制高度管理,由民航广州管理局,广州空军司令部分别将机场控制高度范围以及该范围净空控制高度的计算公式提供给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其要求审核建筑设计,并将报建审批意见抄送民航广州管理局或广州空军司令部进行复核;如有异议,应在接到批文第二天起十五天内向规划管理审批部门提出,逾期视作同意办理。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如涉及市政设施、环卫、港务监督、铁路、电力、有线无线电讯、军事场地、地震测量等专业管理,其建筑设计要否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由规划管理部门在提供设计要点或审理建筑报建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住宅组团以上的规划设计如涉及有关污水处理等问题,要否取得市政、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由规划管理部门在提供规划要点或审理规划设计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市属县有关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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