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代煤标准化手册(2)

2019-08-20 19:12

1.2.2.2.2管道检测

1.埋地管道的泄漏初检可采取车载仪器、手推车载仪器或手持仪器等检测方法,检测速度不应超过仪器的检测速度限定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埋设于车行道下的市政主干管道,宜采用车载仪器(如激光检测车)进行快速检测,车速不宜超过30km/h,架空管网宜采用遥距激光检漏仪及无人机配合检测; (2)对于埋设于人行道、绿化地、庭院等区域的管道,宜采用手推车或手持仪器进行检测,行进速度宜为1m/s,应与定位检测同时进行。

2.采用仪器检测时,应沿管道走向在下列部位进行检测:

(1)燃气管道附近的道路接缝、路面裂痕、土质地面或草地等; (2)燃气管道附属设施及泄漏检查孔、检查井等; (3)燃气管道附近的其他市政管道井或管沟等。

3.在使用仪器检测的同时,应注意查找燃气异味,并应观察燃气管道周围植被、水面及积水等环境变化情况。当发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泄漏判定: (1)检测仪器有明显的浓度变化; (2)空气中有一位或有气体泄出声响;

(3)植被枯萎、积雪表面有黄斑、水面冒泡等。

4.泄漏判定应判断是否为燃气泄漏及泄漏气体的种类。井判断确认为燃气泄漏后应立即查找漏点。

5.检测孔检测或开挖检测前应核实地下管道的详细资料,不得损坏燃气管道及其他市政设施。检测孔内燃气浓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孔应位于管道上方;

(2)检测孔数量与间距应满足找出斜口燃气浓度峰值的要求;

(3)检测孔深度应大于道路结构层的厚度,孔底与燃气管道顶部的距离宜大于300mm,各检测孔的深度和孔径应保持一致;

(4)燃气浓度检测宜使用锥形或钟形探头,检测时间应持续至检测仪器示值平稳为止。 6.检测孔检测完成后,应对各检测孔的数值进行对比分析,确定燃气浓度峰值的检测孔,并应从该检测孔进行开挖检测,直至找到泄漏部位。

7.开挖前,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应设立警示标志,警戒区内应对交通采取管制措施,严禁烟火,现场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8.开挖过程中,应随时检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

9.经开挖确认漏点后,应立即上报并启动抢险程序。根据泄漏情况常新设置警戒区域,根据风向随时监测周围环境浓度变化。

10.对架空管道进行泄漏检测时,检测距离不应超过检测仪器的允许值。 2.2.3 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

2.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护或更换。 1.2.4 调压装置运行、维护

1.2.4.1 调压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压装置各工艺管路、接口等不得有泄漏; (2)调压装置各项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过滤器前后压差不高于20kpa;

(4)调压装置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且无杂物;

6

(5)各设备主体、管线、螺栓应无腐蚀、变形、油漆剥落起皮、锈蚀;安全标识、报警电话应清晰;

(6)检查波纹管调长器调节拉杆,螺母应拧紧,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 (7)设备的支撑或支座无损坏、开裂、倾斜,紧固件无松动; (8)地下调压箱或地下调压站(室)内应无积水,通风或排风系统应有效,地下调压站(室)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有效;

(9)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配置采暖和保温装置,采暖和保温装置应有效;

(10)切断阀、安全放散阀等安全装置可靠,切断阀的反应时间不应大于2s; (11)压力仪表在检定周期内。

1.2.4.2应对运行的调压装置制定巡检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巡检。 1.2.4.3调压装置巡检周期不大于30天,巡检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调压装置进出口压力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民用户燃气压力应在0.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气具的额定压力);工商用户应满足用气设备工作压力;关闭压力不大于运行压力的1.25倍;放散压力不大于关闭压力的1.15倍;切断压力不大于关闭压力的1.25倍。

(2)使用燃气检漏仪检查调压器、管路、阀门、仪表、部件接口有无泄漏,如有泄漏,应立即进行现场警戒,进行应急处理; (3)检查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到位及有无过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擦洗设备及管路、清扫地坪,保持卫生清洁,冬季采暖期前应检查采暖和防冻设施是否有效;

(5)检查过滤器进出口压力差,正常压差不应高于20kpa时,应及时更换或清洗滤芯。清洗滤芯是应在室外操作;

(6)检查调压装置周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现场填写巡检记录,备案待查; (8)过滤器每30天排污一次;

(9)每20天检查安全放散阀有无非超压放散,如发现问题应对放散阀进行维修和更换; 1.2.4.4每6个月检查调压装置关闭压力一次,如关闭压力过高或漏气,应检查调压装置主阀及指挥器皮膜是否老化或破损、弹簧是否失效,并清洗阀口。同事抽查对应居民用户灶前压力,抽查测试宜在用气高峰期选择末端进行;

1.2.4.5各项作业完成后进行详细记录,并与运营管理系统同步存档。 1.2.5 用户设施运行与维护

1.2.5.1 燃气供应单位应施行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1.2.5.2 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 1.确认用户设施有无人为碰撞,损坏;

2.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腐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3.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 4.有无燃气泄漏;

5.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6.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1.2.5.3 在进行室内设施检查时应采用肥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1.2.5.4 进入室内进行维修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开窗通风,切断气源,

7

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并应采取措施;

2.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1.2.5.5 燃气供应单位应告知用户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4.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5.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兵营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用户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6.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7.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

8.燃气用户因个人原因导致燃气设施迁改或拆除的(如更新、翻盖住宅等),必须提前通知燃气供应单位。有燃气供应单位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人员先行迁改或拆除。严禁燃气用户私自迁改或拆除。

1.2.5.6 燃气供应单位影响用户宣传使用自闭阀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1.2.6 燃气供应单位应联合用气村镇(乡)政府,招聘具有一定专业技能且综合素质较高的驻村综合维修员,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2.6.1 驻村综合维修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燃气管理和燃气事故初级处置能力(如:巡检、入户安检、抄收;发生燃气事故时切断气源并第一时间上报等)。

1.2.6.2 驻村综合维修员严禁徇私舞弊;严禁与燃气用户联手作出对燃气安全用气不利的违法、违规行为。 1.2.7加臭;

1.2.7.1 加臭剂的添加必须通过加臭装置进行,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天然气中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1.2.7.2 应定期对燃气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做好记录,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加臭剂浓度检测点应根据管网和用户情况确定,并宜靠近用户端。 2.应保证用户端加臭剂最小检测值符合2.6.1的规定。

3.加臭量的检测应采用仪器检测法。检测仪器可采用气相色谱分析仪和加臭剂检测仪。

1.3抢修

1.3.1一般规定

1.3.1.1 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1.3.1.2 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1.3.1.3 燃气设施抢修应制定预定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抢修元应定期进行演习。 1.3.1.4 街道抢修报警后应迅速触动,并根据事故不同情况可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潜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1.3.2 作业现场

1.3.2.1 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作业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成都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1.3.2.2 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必须及时救护受伤人员。

8

1.3.2.3 进入警戒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作业时应由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1.3.2.4 警戒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1.3.2.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1.3.2.6 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1.3.3 抢修作业

1.3.3.1 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开启门窗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地下管道泄漏时应财务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1.3.3.2 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清除聚积的燃气

2.作业点应根据介质成分设置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当环境浓度在爆炸和中毒浓度范围以内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应分局地址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1.3.3.3 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泄漏处已发生燃烧时,应先采取措施控制获释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

1.3.3.4 抢修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应有专人值守,并应监视管道内的压力。

1.3.3.5 当抢修中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1.3.3.6 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1.3.3.7 调压站、调压箱泄漏抢修

1.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风机加强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2.调压站、调压箱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放散降压和排除故障。

3.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1.3.3.7 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应立即派人检修。进入室内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检查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准确判断泄漏点,严禁明火查漏;当未查清泄漏点和泄漏原因时,应按本规程第3.2.6条执;

2.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骑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1.3.4 火灾与爆炸 1.3.4.1 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消防部门抢救。 1.3.4.2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火势,兵营防止产生负压。

1.3.4.3 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4.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1.3.4.4燃气管道及设备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9

1.3.4.5 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10


气代煤标准化手册(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死因监测培训试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