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佛山市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佛发?2012?3号)精神,完善我市社会建设的财政保障机制,探索财政资金在社会建设领域发挥杠杆作用的新途径,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领域,进一步统筹推进全市社会建设协同发展,佛山市人民政府特设立“佛山市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旨在鼓励全市范围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文化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的社会建设项目。
第三条 佛山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报专项资金财政预算,统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项目评审、项目监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包
— 1 —
括社会组织等)承办评选、宣传、督导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并遵循“公正透明、择优扶持、鼓励创新、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资助范围
第五条 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佛山市创新性社会建设工作项目的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项目; (二)社会组织创新发展项目;
(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项目; (四)志愿者队伍建设项目;
(五)公益性、便民类服务平台运行项目; (六)城乡社区建设管理项目; (七)社会管理与创新领域党建项目; (八)流动人口融合项目; (九)其他社会建设创新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资助方式
第六条 申报主体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佛山市、区、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基层组织,在佛山市内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等。
(二)申报主体必须具有完成申报项目所必须的专职工作人
— 2 —
员和专门办公场地。
(三)申报主体必须具有完成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以及组织管理、统筹协调能力。
第七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佛山市社会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佛山市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
(二)申报项目必须有利于解决佛山市特定时期、某些区域存在的社会管理、社会发展的难题,项目收益必须在佛山市;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范围要立足实际,对当地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有准确的把握,已经开始实施并得到服务人群广泛认可;
(四)申报项目对于服务对象或解决社会问题具有可持续性的解决计划;
(五)申报项目必须在相应活动领域提出新的创意,或将新理念付诸行动;
(六)申报项目必须具备可推广性和可复制性。
第八条 申报工作必须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对社会带动效益明显的项目,经项目实施主体同意,可以直接递交佛山市社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工委)主任专题会议审定。
第九条 资助方式与资金用途:
(一)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资金扶持方式进行资助,每个审定项目的基准资助金额为10万元。市社工委主任专题会议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效益程度、可操作程度以及年度资金总额及
— 3 —
项目情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但单个项目调整金额幅度不得超过基准金额的50%。
(二)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执行创新项目的运营与提升,包括创新领域的理论研究、经验总结和模式推广,社工增员补贴、项目的场地补贴,扩展项目的服务对象(个案),项目人员的培训、外出学习、督导专家支持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报。
(一)申报主体须填写《佛山市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佛山市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附件2),提交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过程中,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主体作进一步资料确认。
第十一条 受理。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受理,并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申报主体。
第十二条 评审。评审分为初评、复评、公示等环节,并可视具体需求增加实地考察环节。
第十三条 初评。
(一)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理项目总体情况及项目类别安排召开评审会。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申报主体到会进行项目介绍和答辩,不按时到会者视为放弃申请。
— 4 —
(二)评审会成立由社会建设领域的社会专家及实务工作者共同组成的项目评审组,负责推进申报项目的评审活动及相关安排。评审开始前3个工作日须确定评审组成员,并告知项目评审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三)评审组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含5人)。其中,实务工作者总数不得少于评审组总人数的1/3。评审组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评审会。
(四)评审组成员与评审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应于评审前予以说明,申请回避。评审组成员应遵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申报主体答辩情况和项目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对到会答辩的申报主体进行符合性筛选,签写评审组成员意见。评审组应根据多数评委的意见出具初步资助项目的建议。
第十四条 复评。
市社工委主任专题会议根据申报材料和评审组建议,选定资助项目,拟定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公示。
通过复评的项目,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项目概况及拟资助金额在市社工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内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应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六条 审批。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