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单位:mm
等 级 项 目 擦伤、划伤深度 擦伤总面积mm≤ 擦伤总长度mm≤ 擦伤或划伤总数≤ 2优 等 品 不大于氧化膜厚度 100 90 1 一 等 品 不大于氧化膜厚度2倍 150 140 2 合 格 品 不大于氧化膜厚3倍 200 180 3 3.3.2外观:产品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污或其他污迹;密封胶缝应连续、平滑,连接处不应有外溢的胶粘剂;密封胶条应安装到位,四角应镶嵌可靠,不应有脱开现象。
3.3.3铝合金框扇型材表面没有明显的色差,凹凸不平、划伤、擦伤、碰伤等缺陷。铝合金型材表面在许可范围内的擦伤和划伤,可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修补,修补后应与原涂层的颜色和光泽基本一致。
3.3.4门窗上相邻构件着色表面不应有明显的色差。
3.3.5门窗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污或其它污迹,装配连接处不应有外溢的胶粘剂。
3.4性能:其风压强度、空气渗透、雨水渗透三项物理性能及保温性能启、闭性能应符合GB8478-87,GB8479-87,GB8480-87,GB8481-87,GB8482-87的最小值要求:如有特别要求,其隔声性能也应达到上述标准最低要求。
4.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GB7106,GB7107,GB7108,GB8485,GB8484及规定的启闭力试验方法进行。
5.检查规则:
5.1检查量具用钢板尺、深度尺、钢卷尺、塞尺、游标卡尺φ20×20mm圆柱等检测工具。
5.2门窗散件的锯切、铣、钻的首件检查与定时检查由工序专职检查员承担,并做好记录。组装过程中的半成品班组长负责检查,发现不合格者,及时返修处理。
5.3组装后的铝门窗成品由专职检查员,按每一工程合同中每一规格的5%(不少于三档)随机抽检,如有一樘不合格,则加倍抽验,其中仍有一樘不合格,则应全部返修,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4门窗(包括散件)出厂前需经检验部门检查并符合包装要求,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型号规格、合同号、检验结论、检验员加印、出厂日期、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以及主要质量性能表(带数字)等十项内容。
5.5产品交货时,若订货单位需要抽样检查,抽样数为交货数的5%,不少于3樘,在抽样检查中如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仍不合格则做不合格处理。
6.型式试验;
6.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6.1.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6.1.2正式生产后,为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6.1.3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 6.1.4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6.1.5当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6.2型式试验项目按GB8481-87第五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委托本市建筑机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 6.3抽样方法:批量生产时,每两年由合格品的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
7.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在;
7.1标志:门窗出厂时,应按系列、规格、品种等要求认真填写合格证。
7.2包装:门、窗框、扇采用塑料带或塑料纺织带捆扎牢固、严实。零件要分类包装,装入箱内,并附有装箱单。
7.3路途遥远的工程可实行运送散件、现场组装的办法,运送的散件要分类包装,料与料之间用纸隔开外面用纺织带捆扎牢固。
7.4运输:门窗(包括散件)应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受机械损伤、磕碰避免雨淋受潮、装卸应轻拿轻放,确保产品几何形状不变,严禁扔摔碰撞。
7.5贮存:门窗(包括散件)应在不开包装情况下按合同贮存于通风良好的仓库内,摆平码放,场地保持卫生清洁,材料按规格型号分类,整齐地码放在垫有胶皮垫的料架上,码放时不能过高,以防倒塌伤人。
7.6原料储运中,避免接触酸碱等腐蚀物质,避免表面损伤。
7.7搬运过程中,型材表面不得与金属或硬质材料接触,在运输车及型材的接触面上就有胶皮或麻布,防止型材表面磕碰、擦伤。
7.8型材吊装时,应采用非金属绳索绑扎和吊挂,防止弯曲、变形。
7.9搬运过程中轻拿轻放,不允许从料架上抽料,注意料与料之间不能磨擦、不能在码放时听到碰击声。型材表面不许有污物、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