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主任:马光生(兼) 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表。
三、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进行。
(一)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履行告知义务、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职业危害事故处理等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二)煤矿企业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14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四项制度:1、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2、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3、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4、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三)煤矿企业必须指定专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四)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周期、检查结果、检查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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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必须达到95%以上。煤矿企业不得以常规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五)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六)煤矿企业必须落实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监管权限,每半年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单位职业卫生概况、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文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年度报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评价年度报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名册、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工作记录资料、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发病情况等。
(八)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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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医学观察对象,煤矿企业要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患者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安排定期康复疗养,按规定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安排住院治疗。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职业健康检查由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必须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从事煤矿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到从事服务所在地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十一)煤矿企业要按照监管权限,及时、如实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申报内容、时间、材料和有关要求将另行通知。
(十二)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包括体检、职业病诊断、康复疗养、监测、仪器设备、防护设备设施、培训、职业危害防治院所建设等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
(十三)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进一步拓宽职业病防治经费保障渠道。
(十四)煤矿企业必须并对不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工作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十五)煤矿企业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出的检测评价结果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必须按照监管权限及时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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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中明确的煤矿粉尘、噪声、高温、职业中毒危害各项防治措施,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严格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
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五、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一)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审核未通过,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技术审查后,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复,未取得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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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报告。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四)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有关内容,对部分 “属地监管”煤矿企业的建设项目,视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查以及进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所委托工作的完成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五)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加强对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
针对煤矿企业的特殊性,为规范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全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专业能力审查、备案和公告后,方可在相应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入井人员,应当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经备案和公告后,每年必须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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