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17 18 30 40 41 42 43 60 99 检查行动代码 十四天内纠正 开航前纠正 三个月内纠正(ISM/NSM) 滞留 禁止船舶进港 限制操作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驱逐船舶出港 船员记分 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 说明 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进行检查 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通知船舶检验机构 其他措施(用文字说明) 45 50 70 99 四、处理代码与检查行动代码的适用原则 (一)缺陷处理代码 1.代码06――船籍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陷。
2.代码10――缺陷已纠正
该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该代码不能单独使用。 3.代码15――下一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员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4.代码16――14天内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不会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16。
5.代码17――开航前纠正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
(1) 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纠正; (2) 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 (3) 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应慎用该代码;
(4) 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5) 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纠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 (6) 对于港作船,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在本手册中表明的缺陷处理代码是17,则应用99代替,具体纠正期限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对于液货船或客轮的17代码,应酌情判断,如实际情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纠正,一般可给予一个星期的纠正期限。
6.代码18――三个月内纠正(ISM或NSM)
该代码仅适用于ISM/NSM缺陷(类别2500系列),对于重大不符合ISM/NSM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采用代码30。
7.代码30――滞留
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
(1) 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
(2) 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8.代码40——禁止船舶进港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港;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其进港。
9.代码41——限制操作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船舶操作;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限制船舶操作。
10.代码42——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的缺陷,主管机关可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11.代码43――驱逐出港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驱逐出港;
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驱逐出港。
12.代码60——船员记分
该代码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该代码如果要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须同时满足:
(1)相关船员已经被记分处罚;
(2)引起60的原因在开航前已经消除。
13.代码99――其它措施(文字说明)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使用时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纠正的时间期限,以方便船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复查 。
(二)检查行动代码
1.代码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
该代码适用于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进行纠正,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船舶下一修理靠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使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下一港海事管理机构。
2.代码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30(滞留)、40(禁止船舶进港)、43(驱逐船舶出港)时,则相应使用该行动代码。
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装设船舶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3.代码70——通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