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30(滞留)且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可使用该行动代码。
该代码适用的前提是基于以下原则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
(1) 船舶遭遇意外损坏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2)船舶结构的严重锈蚀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缺陷;
(3) 上一次检验时已过期的设备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4) 如某设备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则该设备存在的缺陷应视情
考虑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5) 船舶配员及操作性检查方面的缺陷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
关;
(6) 易耗品的短缺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除非易耗品的大量短
缺,且船舶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
4.代码99――其它文字说明
该代码适用于在检查中发现船舶涉及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调查,采取行动代码99(行政调查)。
五、处理代码和检查行动代码的使用
对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专业判断,对缺陷提出处理代码并填写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处理意见”栏。处理代码不能同时使用。
当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滞留缺陷,经判定与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的,则在“处理意见”栏中提出处理代码的同时,在“船
检机构责任”栏中填写“是”。同时在报告下方的船检机构责任的□中标注√。
当缺陷需要采取检查行动的,如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则应在报告下方的□中标注√。如缺陷涉及违反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进一步行政调查的,可在报告下方添加“缺陷代码--99(行政调查)”的标注。
六、依据的填写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30(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依据”栏中写明规范的对应条款的索引。依据应用规范书写格式进行表述。如“《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四篇第3章2.4.1条”可写成“海04/4篇/3章2.4.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7篇第2章2.1.2.1条”可写成“河04/7篇/2章2.4.1”。可参考下表:
规 则 国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际1994年海船法规修改通报(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航术规则) 行 1995年海船法规修改通报(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规则缩写 海92 海94修 海95修 术规则) 1999年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99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3年修改通报 国03修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年修改通报 国04修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5年修改通报 国05修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修改通报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0修改通报 澜沧江-湄公河商船检验技术规则(2001) 国08 国09修 国10修 澜-湄01 海99拖 海99起 海99 海04 1999年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999年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内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海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 海06修 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 海08修 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 内1999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航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年修改通报 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 船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 小海07 河99 河04 河07修 河08修 小河07 舶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 河库04 河京杭04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2部(I) 令 七、缺陷处理建议表的使用(见附件1和附件2)
(一)本导则提供的《缺陷处理建议表》供检查员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的缺陷处理和填写检查报告时进行参考使用。该导则所列举的缺陷为较常见缺陷,对于未列入导则的其它缺陷,检查员应参照同类型的处理代码和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对该缺陷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后,自行作出处理代码。本导则不妨碍检查员根据现场情况,对于具体缺陷根据专业判断做出其它适当的决定。
(二)船舶安全检查员应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结合发现的缺陷情况,可以参考指导原则中的缺陷处理建议表进行处理,尽可能采用首选代码;只有在缺陷不严重或本港确实无法纠正或无法采用首选代码时,才可采用备选代码。
(三)检查员须注意:建议表中对于缺陷的描述仅是缺陷程度的简单描述,面对具体缺陷,检查员应用准确、简洁的文字对缺陷进行描述,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模糊和歧义的词汇。例如仅使用“未按规定”、“不符合规定”字样而不做具体描述的现象。
(四)在《缺陷处理建议表》中首选和备选的使用说明: 1.表格中30/17,说明首选为30,备选为17;
2.表格中17/30,说明首选为17,备选为30,如果船舶总体状况良好或没有出现2个及以上的17/30缺陷的应尽可能采用首选;
3.表格中30-99,说明首选为30,此99为行动代码,指需要进行行政调查的提醒。应在检查行动代码标注区域进行标注。在处理意见栏中只填写30,而非30-99的组合代码。
4.表格中17,说明首选为17,如采用其他处理意见,由检查员自行做出采用除30、40、41、42、43以外其他处理代码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