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该案件涉及的措施,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1款(b)项的规定所适用的有关协议的各项条款并不相悖时,则本谅解各项程序的适用应遵守如下规定:
(a)该起诉当事方应提供详细的正当理由,以支持与有关协议并不相悖的某项措施的起诉。
(b)若认定某项措施使有关协议项下的利益丧失或损害,或妨碍达到该协议的各项目标,但它又不违反该协议时,则就不存在取消该措施的义务。然而,在此类案件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应当建议该有关成员作出令双方满意的调整办法。 (c)尽管有第二十一条的各项规定,但由第二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仲裁,一经任一当事方的请求,可作出包括对业已丧失或受到损害的各项利益程度的裁决,也可就取得令双方满意的调整之途径与手段提出建议;但此类建议对争端当事方不具有约束力。
(d)尽管有第二十二条第1款的各项规定,赔偿作为最后的争端解决手段,仍可成为令双方满意的调整手段之一部分。 2.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1款(c)项提起的申诉。
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1款(c)项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某个有关协议的情况下,若争端某当事方认为由于存在除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1款(a)项和(b)项的各项规定适用的情况外的任何情况,已导致其根据该有关协议直接或间接所享有的任何利益,正在丧失或遭到损害,或达到该协议的任何目标正受到妨碍,则专家组只能就上述存在的任何情况作出各项裁决和建议。在这样的范围内,即若该当事方认为,且专家组裁决认定该事项属本款范围时,则在处理的过程中,本谅解的各项程序应从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时起适用。载在1989年4月12日关贸理事会代表的决议(BISD36S/61-67)中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应适用于考虑对各项建议和裁决的通过、监督和执行。下列各项也适用: (a)该起诉当事方应提供详细的正当理由,以支持根据本款所涉及的各种问题所提出的任何论点。
(b)在涉及属本款范围的事项中,若专家组发现涉及除了属本款范围的事项之外的争端解决事项,则该专家组应向DSB散发有关任何此类情况的报告,并应就属于本款项下的事项散发一份单独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
1.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有责任,尤其在与各事项有关的法律、历史和程序方面负责向各个专家组提供帮助,并提供秘书与技术支持。
2.秘书处应各成员的请求,在争端解决方面给它们以帮助之同时,还可能需要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就争端解决提供其他的法律咨询与帮助。为此,若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如此请求,则秘书处应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合作司向该成员选派合格的法律专家。该专家应以确保秘书处持续公正的方式帮助该发展中国家成员。
3.秘书处应为关心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和实践的并与之有着利害关系的各成员开设特别的培训课程,以使各成员的专家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附件1 由本谅解涉及的各个协议
A)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B)多边贸易协议
附件一(1)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 附件一(2)服务贸易总协定
附件一(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C)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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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
政府采购协议
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
本谅解对话边贸易协议的适用,应以每个协议的各签约方通过的决定为前提条件,本谅解对每个单独协议,包括包含在下述附件2中任何专门的或附加的各项规则或程序的适用条件,做出了规定,并向DSB通报。
附件2 各有关协议中的专门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
协议规则和程序条款 (1)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11.2
(2)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2.14,2.21,4.4,5.2,5.4,5.6,6.9, 6.11,8.1至8.12
(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14.2到14.4,附件2 (4)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 17.4到17.7 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5)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 19.3至19.5,附件2,2 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f),9,21
(6)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4.2至4.12,6.6,7.2至7.10,8.5,注释35,24.4,27.7附件5 (7)服务贸易总协定 22.3,23.3 (8)金融服务附件 4 (9)空运服务附件 4
(10)服务贸易总协定某些争 1至5 端解决程序的决定
本附件中各项规则和程序的清单包括那些仅有部分规定涉及这方面内容的条款。
各个协议主管机构决定并通知DSB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专门的或附加的各项规则和程序。
附件3 工作程序
1.专家组在其工作过程中应遵循本谅解的相关条款。另外,下列工作程序亦将适用。
2.专家组应召开秘密会议。争端各当事方,和有着利害关系的各当事方,只有在会议召开之前由该专家组发出邀请的情况下,方可出席会议。
3.专家组的各项审议报告及递交给它的各种文件均应保密。本谅解中不应有任何事物妨碍争端某当事方向公众阐明其自身立场的陈述和声明。各成员应对那些由另一成员向专家组递交的,并已由该成员指定为密件的资料,以密件对待。在争端某当事方向专家组递交其书面报告的保密文件时,经一成员的请求,它也应提供一份包含有关资料的,可向公众公开的非密件摘要。
4.在专家组与争端各当事方举行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之前,争端各当事方应向该专家组递交介绍该案件各种事实真相及各自论点的书面报告。
5.在与各当事方举行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上,专家组将要求已经提出投诉的该当事方介绍其案情。随后,仍在该次会议上,业已受到控诉的当事方将被要求陈述其观点。
6.所有已通知DSB在争端中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应接到书面邀请,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另行安排的一次会议上陈述其观点。所有此类第三方在整个会议期间均应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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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
7.在专家组的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上应展开正式辩论。被诉方有权首先发言,随后起诉方发言。在该会议之前,当事双方应向该专家组递交书面的辩驳书。
8.专家组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各当事方就有关问题,在各当事方与会期间,或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 9.争端各当事方及按照第十条应邀陈述其观点的任何第三方,应向该专家组提供其口头发言的书面文件。
10.为使工作充分透明起见,与上述第5款至第9款有关的介绍、辩论以及陈述意见均应在各当事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而且每个当事方的书面报告、包括对报告陈述部分的任何评论以及对专家组所提问题的回答,均应可为其他当事方所利用。 11.专家组专用的任何附加程序 12.专家组工作的拟定时间表
(a)接受各当事方的第一次书面文件: (i)起诉方:3~6周 (ii)被诉方:2~3周
(b)各当事方参加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的周期、时间和地点:第三方会议:1~2周 (c)接受各当事方书面驳词:2~3周
(d)各当事方参加的第二次实质性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1~2周 (e)向各当事方分发报告的陈述部分:2~4周 (f)接受各当事方对该报告陈述部分的意见:2周
(g)向各当事方散发包括裁定及其结论的临时报告:2~4周 (h)当事方请求重新审查部分报告的期限1周
(i)专家组阶段审核,包括与各当事方可能召开的附加会议2周 (J)向争端各当事方散发最终报告:2周 (k)在各成员之间散发该最终报告3周
由于难以预料出现各类情况,上述日程表有可能更改。如有需要,将确定各当事方附加会议的时间。
附件4 专家评审小组
下列各项规则和程序应适用于按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设立的专家评审小组。
1.专家评审小组是经专家组许可,并由其决定它们的职权范围和详细的工作程序,而专家评查小组应向专家组报告有关情况。
2.那些在该争议领域享有专业名望和经验的人士,才有资格参加专家评审小组。
3.如争端各当事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争端各当事方的公民不应在专家评审小组工作,除非出现例外情况,即专家组认为没有这些公民的参加,必须的专业科学鉴定报告不能作出。争端各当事方的政府官员也不应在专家评审小组内工作。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而并非作为政府代表或任何组织的代表提供服务,因此各方政府或组织不应就专家评审小组面临的事项向他们下达指示。
4.专家评审小组可以同它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机构进行磋商,搜集资料和征求技术性意见。专家评审小组在其从某个成员管辖范围内的一机构寻找此类资料或征求意见之前,应通知该成员的政府。如果该专家评审小组认为必要和合适,任何成员应就专家评审小组为此类资料的任何请求作出迅速而全面的答复。
5.争端各当事方有权获得提供给专家评审小组的所有有关资料,除非这些资料具有保密的性质。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正式授权,不应向外泄露由其提供给专家评审小组的保密资料。如果请求从专家评审小组那里得到此类资料,而专家评审小组又未被授权公布此类资料时,则该资料的非机密摘要将由供给该资料的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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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
6.专家评审小组应向争端各当事方提交一份草案报告,以征求它们的意见。如合适的话,应在最终报告中考虑这些意见。最终报告上呈专家组的同时,也应散发给争端各当事方。专家评审小组的最终报告应仅仅是咨询性质的。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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