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天水市麦积区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草原)办公办事指南
一、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项目名称: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项目类型:审批 审核内容:
1. 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行驶车辆等活动。
2.临时占用草原面积 3.草原植被恢复措施
4.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并达成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甘肃省草原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
办事条件:
1.临时占用基本草原不超过5公顷或者临时占用非基本草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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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递交以下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草原植被恢复措施(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区畜牧兽医局受理征占用草原单位或个人报送的《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进行书面审查。区草原监理站具体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审批方案。
3.办理批件。区畜牧兽医局根据草原监理站提出审批意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办理批件。
4、申请人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区畜牧兽医局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现场查验的,现场查验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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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年[884]号)标准,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项目名称: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项目类型:审批 审核内容:
1.用途(《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工程设施) 2.使用草原面积
3.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并达成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甘肃省草原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
办事条件:
1.征占用草原不超过5公顷的 2.需递交以下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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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定的草原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区畜牧兽医局受理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报送的《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进行书面审查。区草原监理站具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办理批件。区畜牧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报经畜牧兽医局领导批准后办理批件。
4.区畜牧兽医局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现场查验的,现场查验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项目名称: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项目类型:审批 审核内容:
1.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临时占用草原的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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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草原植被恢复措施
3.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并达成补偿协议
4.发包方同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甘肃省草原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
办事条件:
1.经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
2.需递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草原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者签订的草原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发包方同意书(原件及复印件) (6)草原植被恢复措施(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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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受理。区畜牧兽医局受理单位或个人报送的《采土采砂采石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进行书面审查。区草原监理站具体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审查意见报区畜牧兽医局批准。
3.办理批件。区畜牧兽医局根据草原监理站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办理批件。
4.申请人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区畜牧兽医局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现场是验的,现场查验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草原植被恢复收费标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年[884]号)标准,区草原监理站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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