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分析研究税务干部职工思想状况、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倾向性问题和工作对策等。
第二十三条 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
制定落实学习培训规划,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组织政治学习,开展政治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要求、有检查、有总结,注重效果。
第二十四条 谈心谈话制度。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同志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针对税务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生活中的现实问题和困难,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心理健康服务制度。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举办心理健康辅导讲座,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税务干部职工正确疏导心理压力。在税务干部职工情绪焦虑抑郁、家庭困难、重大疾病、重大挫折等情况下,及时开展走访慰问。
第二十六条 调查报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经常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各单位每年年底前向上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查考核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
依据。逐级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督促落实,评估效果,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推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费保障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工作需要。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党组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各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条 税务总局人事司在税务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各个时期工作形势,部署思想政治工作; (二)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结合党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四)领导税务部门及群众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和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书记、局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干部队伍思想状况; (二)主持研究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四)统筹本单位党政和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分管领导,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具体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思想政治工作指示精神;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要求,审定计划,具体指导,检查落实;
(三)领导本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四)提请党组讨论思想政治工作问题;
(五)抓好基层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 (六)指导、协调党政和群众组织按照分工,承担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责,形成包括人事、机关党委(党办)、教育、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密切合作的协调机制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七)抓好政工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制度; (三)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教育活动和相关培训;
(四)组织精神文明创建、税务文化建设;
(五)培养、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总结交流思想政治工作经验;
(六)开展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召开思想政治工作会议;
(七)掌握税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向本级党组和上级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八)对下级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考核,检查指导下级单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九)协同机关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开展各具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机关党组织在本级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级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
(三)协调机关党政和群众组织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检查和指导机关各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组织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总结、交流和研讨。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负责在本部门落实好上级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配合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工作;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 (三)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其他直接从事征收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履行思想政治工作职责:
(一)落实上级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完成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二)强化正面教育,培养税务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廉洁从税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三)创新适用于基层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手段,提高实效;
(四)根据基层工作特点和征收工作实际,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