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及时向上级反映基层税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力量,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配合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二)依据法律和工作章程,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维护好群众的正当权益;
(三)关心税务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诉求;
(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建设一支依法行政、改革创新、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政工干部队伍。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重视政工干部的使用,促使政工干部在思想政治工作一线岗位增长才干。有计划地安排德才兼备、有发展潜力的政工干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拓宽政工干部的发展成长渠道。注重选拔群众公认、业绩突出的优秀政工干部。
第四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才纳入税务总局人事工作专业人才库,市(地、州)级以上税务机关组建思
想政治工作人才库,各级税务机关把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政工干部队伍中,对不适应工作的政工干部及时进行调整。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政工干部,培训内容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政工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3天。
第四十二条 政工干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做到政治坚定、胸怀全局,业务精通、爱岗敬业,发扬民主、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的通知》(国税党字〔2005〕3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