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产供销过程的控制,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由知识产权、自然资源衍生权力和产供销关系组成的无形资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行政权力,而不是经济权力。这除了说明无形资产以非商品非资本的形式客观存在之外,还表明随着经济模式的转换,这种行政权力可以通过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演变为经济权力。再次,渐进改革的模式使上述权力演变呈现出有别于经典市场经济的、以价格双轨或多轨制为特征的商品化和资本化现象。最后,由于我国的经济转型与全球范围的高度重视无形资产的知识经济潮流不期而遇,跨国公司和国内非国有企业出于自身发展的战略考虑,通过收购、控股和兼并国有企业的方式,加速了国有无形资产商品化和资本化的趋势。
第一、对外开放引起的国有无形资产的商品化和资本化
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成熟,无形资产对企业效益的贡献已开始超过有形资产,以致企业经营重心开始经历从有形资产经营向无形资产经营的转移。到了九十年代,这些国家的成功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开发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们利用转型国家无形资产市场化程度低的制度缺陷,低成本取得这些国家包括市场份额、企业品牌、专利、商业秘密在内的无形资产,进而实现了战略性扩张。近年来,外国公司正是以这种方式,在我国某些行业形成了寡头垄断的格局。尽管外商取得中国国有无形资产的作法存在许多问题,但其中一些公司,尤其是大型跨国集团大多采取了有偿取得方式,这说明国有无形资产不仅存在,而且可以通过市场商品化和资本化。
第二、国有企业改制引起的国有无形资产的商品化和资本化
国有企业渐进改革的模式为国有无形资产的商品化和资本化创造了条件。一是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利用其体制外运行的优势,创造了国有无形资产商品化和资本化的有支付能力的市场需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乡镇企业成为国有企业发明专利的主要买主。二是技术市场、人才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相继问世,为国有无形资产的商品化资本化提
供了包括中介服务、交易规则和交易场所在内的基础条件。三是外商通过直接投资大规模低成本取得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举措,引发了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者将国有无形资产被动商品化、资本化变为主动商品化、资本化的实践。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使这一实践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依据这一规定,国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时,均应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价值评估,或直接入股,或协议租用。
第三、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异化为商品和资本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事实上处于“无市场、无企业”状态。渐进转型的模式使得我国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在财政拨款入不敷出的情况下,通过与市场相联系的创收活动,将一部分行政权力异化为商品和资本,与此同时,由于市场、技术和企业产权制度的不断演变,使得某些公共产品出现向“半公共产品”乃至私人产品转移的趋向,进而引起基于这些公共产品的政府权力的商品化和资本化。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凭借国家权力或国家的授权取得的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在转型期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至少可以部分地反映上述事实。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理性思考,首先,在资源主要由政府按计划配置转变到主要由市场配置的过程中,部分政府行政权力的资本化将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其次,渐进的通过价格“双轨”或“多轨”制实现的行政权力资本化的选择,虽然因寻租现象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和部分财政收入的流失,但它同时也为政府通过市场资本化其部分行政权力创造了条件。第三,政府某些职能的市场化也为政府机构改革奠定了基础。
2、关于我国国有无形资产资本化的价值判断 第一、关于对外开放中的国有无形资产的资本化问题
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以为外商通过投资,取得许多行业的控制权,对我国产业和经济安全乃至政治独立造成了威胁。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外商投资中国,使国有
品牌和市场份额受到冲击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不必大惊小怪。他们的争论更多的是让外商取得某些行业控制权的利害得失,而未就外商为取得这一控制权所付代价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评论。我认为等量投资取得等量回报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只要我们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只要我们继续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努力,只要资金短缺仍然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那么遵循国际惯例,赋予外商国民待遇就成为必然。如果外商以等价有偿的方式取得包括市场占有份额在内的中方国有无形资产应该无可厚非。更何况,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通过土地使用权批租,高等级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海洋及陆上石油勘探和开采权招标等方式取得大量海外资金,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基础工业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是公认的。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有无形资产在对外开放中的初始资本化主要由地方政府主导,由于地方利益和任期目标的使然,该过程更多的是在信息不对称、不公开的条件下完成的。这里既有公有产权并未分级所有、地方政府对国有无形资产资本化实行“有水快流”政策的产权制度安排问题,也有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决策当局对国有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不能作出正确判断的问题,然而更重要的则是政府官员或由于制度惯性,或出于私利,用“黑箱系统”代替“公开市场”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资本化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所以当前我们在对外开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解决国有无形资产在初始资本化中的流失问题。
第二、关于企业改制中的国有无形资产的资本化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处于整体亏困的状况是一个客观事实。我们认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整体亏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则作为特殊法人的国有企业为实现政府的非商业性目标付出了历史成本。二则作为体制内企业,由于不能与体制外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为维护社会稳定付出了转型成本。三则长时期的政企不分,是政府、而不是企业职工拥有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以及生产多少的重大决策权。然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和劳动者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义务和能力,所以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政府只能对其承担有限责任。其理由,一是
根据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政府并不对破产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尽管我国在实行生产资料国有化的同时,也将劳动者的劳动力身份国有化了,但政府事实上并不具备对国有企业职工生老病死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和能力。如果说生产资料国有化存在操之过急的问题,那么,劳动力身份的国有化也会因之既不彻底,又不充分;三是国有亏困企业因结构性困境,在连工资都不能正常支付和部分职工被迫下岗的情况下,国家规定的关于医疗和退休的待遇就更难落实。曾经被视为铁饭碗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已经贬值。严峻的事实告诉人们,企业职工因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的身份差异将被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所抹平。
应该说,国有企业中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为政府承担上述有限责任提供了资源。实践证明,亏困国有企业占有大量的国有土地,并拥有在长期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以商标、专有技术和固定客户关系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虽然其资本化还存在很多障碍,但经济转型创造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使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资本化不仅可能,而且可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无形资产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中存续状况差异很大,但在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由占有企业主导资本化的制度安排已成为既成事实,这种制度安排一是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强化了国有企业间本来已经存在的“马太效应”。二是政府不能因此取得足够的改制资源,对国有企业整体亏困承担责任。
第三、关于政府部分行政权力的资本化
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这一过程是转型经济的必然现象,也为政府机构改革创造了条件。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这部分权力既可以受控演变为国有资本,也可以失控转变为私人资本,但更多的则是通过行政事业费的补差机制转变成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创收”资本。所以,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以规范该过程中的政府行为。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资本化既是经济转型的必然产物,又是实现经济转型的基本条件。我国资产评估界在过去十余年的实践中,对无形资产资本化提出的价值评估需求进行了积极且富有成效的探索,并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以致无形资产评估已成为资产评估中一项具有良好市场发展潜力的新兴业务。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在发展中又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理论研究落后于评估实践,二是市场发育不全制约职业判断,三是执业环境污染威胁评估的专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