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战略部署,即根据“入世”后环境置换的变化,现有的某些职位可能不复存在,将被新的职位所取代,这就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开拓能力、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今后录用公务员必须按这三个标准取舍,尽可能录用三种条件都具备的人员。此外,国务院部委和省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应采取基层在职公务员通过竞争考核的途径录用。
二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任用制度,推行公务员合同聘任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用制”。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全员合同聘用制的成功实践和国外公务员合同化趋势表明,公务员合同聘任制是值得探索的举措。当前,对部分操作性、辅助性、技术性或其他适宜的职位实行聘用制已势在必行。从长远看,除由人大选举产生的政府部门领导人员外,其他也都应实行合同聘用制。通过聘任制的实施,可以避免“终身制”,促进公务员身份职业化和人员的能进能出。完善竞争上岗制度,公务员职务升迁应主要是通过考绩与内部竞争考试实现,这无疑有利于调动各级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且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凸现了公务员制度应有的内涵。为此,应加大竞争上岗力度,建立法定的竞争规则,实现竞争上岗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要改变竞争上岗仅限于政府机关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位的做法,扩大其适用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选任的岗位外,实行全员竞争上岗。破除逐级晋升原则的限制,建立“不拘一格降人才”的机制。引进竞争性考试的方法,并将其与业绩考核结合起来,定期业绩考核的优秀者即自动取得了晋升的权利,再通过竞争性考试选拔确定晋升对象。改进选拔的方式,变“单向”选拔为“双向”选拔。应把评估晋升对象的实际工作能力及潜在能力放在重要的地位。选拔名单确定后应实行公示,征询群众意见,以便得到群众的认可。
三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资制度。要通过对相同机构和同等级别实行报酬差异的原则,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使公务员更注重自己的能力发挥与责任感;要改进工资外收入的奖金制度,建立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应以任务的客观数据以及每个人的工作义务和效率为依据。实际上,这种针对成绩引进更大比例报酬成份的做法已开始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各行政部门推行。我们应在汲取别人长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开发一种更好的职位和能力管理模式以及对个人事业进行更好跟踪的方式来完善这一方法。对政府部门急需而市场竞争激烈、价位高的少数特殊专业人才,应有相应的政策措施。
2.建立前瞻性能力开发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培训制度。
要求公务员调整自己的价值观念、知识结构,并形成新的工作能力与整体素质。公务员培训要在促成公务员观念、知识和能力调整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是要调整培训观念,在能力主义风行的当今,公务员培训中追求效率已成为主要的导向。公务员培训与一般意义上的干部培训有
很大区别,主要是不把思想理论方面的学习作为最主要的内容,而是更加强调行政实践所需求的管理素质与技术能力。这要求转变重思想轻技术的传统观念,加大公务员培训的技术、能力比重,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二是根据不同类别、级别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特点,提出公务员素质标准,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在培训内容的调整上要做到三个适应:适应政府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适应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现状与需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三是建立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培训要求,注重实际效果,避免形式主义。四是建立和完善培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培训与任用挂钩,激发和保持培训的内在动力。 3.完善更新机制。
一是建立任期制。目前我国仅对政府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其他各职级公务员尚未实行任期制,因此应扩大任期制的实施范围。当前部分地方采取的“最高任职年限”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可以考虑在完善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和推广。二是可以推行年阶退休制。其基本做法是:按不同职级划分不同的退职年龄,一个人如果达到了本职级的退职年龄而未晋升到上一级,便必须退职。职级越低,退职年龄限度越低。这种更新制度目前在世界各国军队中都普遍实行,他有利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年龄结构,控制公务员队伍规模,实现公务员的能进能出。 4.建立和完善廉政约束机制。
一是出台公务员监督与管理法规,制订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二是健全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对公务员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不规范问题坚持予以纠正,对有法不依的行为严肃查处,维护公务员制度的严肃性。三是扩大公务员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把直接关系公务员切身利益的管理,如考核、职务升降、奖惩等,做到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民主程度和公正性。
虽然当今西方各国公共行政市场化取向的趋势是一致的,在我国“入世”之际,政府行政为了少走弯路而汲取别国运作模式中的成功经验确有必要,但由于各国的行政历史传统、行政现实环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不同行政模式决定了任何行政运作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必然产生不同的功效。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发展和创新,首先需要的是中国人自己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