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2019-08-26 18:37

管理划归各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这种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导致招投标管理出现政出多门、政令不统一、管理边界不清,管理职责交叉、缺位越位和管办不分离等种种弊端的出现,降低了招投标管理制度监管功能。

2、监督力量薄弱;现在招标项目数量巨大,内容纷繁复杂,需要监督的内容众多,从公告的发布到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从开评标现场到评标报告核准,从合同签订到项目实施,期间还要处理各类投诉,以现有的人员和设施根本无法完成,大部分监督都流于形式。

二、解决当前招投标问题的一些思考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现象的产生,除了政府职能存在错位、越位、缺位,还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其招投标的体制设定存在缺陷有关,同时也与多年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社会?潜规则?有关。党中央,国务院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非常重视,2009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了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研究对策,加以解决。今年3月25日,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重申要着力解决招投标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同时加强招投标活动和标后监督管理。对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笔者认为,要解决当前招投标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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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立法,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使得监督无所适从,例如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如何把握?如何认定串标、陪标、围标及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目前有的地区在这方面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河北省在今年4月份出台了《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当前招投标市场出现的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这样既规范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行为,也给行政监督部门工作提供了依据。二是在立法上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其犯罪成本;现行的《刑法》对串通投标罪量刑也较轻,最高也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违规违法者的震慑力不够。在经济处罚方面,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政府采购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还只能参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操作起来很难把握。且政府采购的标的远远小于工程的标的,所以处罚的金额远远小于其违法所得的利润,这就造成风险和利益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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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因此有必要加强立法,增加违法者的风险成本,从而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推进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一要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真正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各自为政、自我监督等问题。将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划归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由该部门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执法队伍。湖北省成立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超越了现行部门界限,能够统一行使行政监督权,值得借鉴。二要落实省纪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推进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今年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在筹建,全省有不少市县都已经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我市而言,已经建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个,县(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个,正在筹建中的县(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个,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为加强各类招投标活动的集中监管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三)加快推进招投标各个主体信用机制建设;一是建立招投标人的信用机制;利用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个有形的市场,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集中和权威发布,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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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建议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将企业业绩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防止投标企业造假,从而保证评标的公正性,真正实现信用体系在招投标中体现?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将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提醒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二是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机制;利用好已经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一些业绩优良,业务精通,信誉度高的招标代理机构纳入进来,建立日常考评机制和诚信档案,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使招标代理机构真正为招标人服务。三是建立评审专家的信用机制;不定期公布评审专家履责和执业情况,对存在不能履行职责、不按照评标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评标等行为的评标专家,按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理。要继续推行专家培训考核制度,强化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的意识,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要规范其评标行为,要求评标专家详细写明各项评审结论依据,对于废标的须明确废标原因和法律依据。

(四)加快推进电子评标,网络远程评标系统建设;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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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阳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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