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平政发〔2008〕152号(2)

2019-08-26 18:40

八条规定的,经市规划与建设局审核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易地统一绿化,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的绿地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管护。

第十条 市规划与建设局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植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将该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管理处审核同意。

(一)绿化工程的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管理处备案。

(二)绿化工程的建设,须委托具有相应园林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市园林管理处监督,若有变更,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核认可。

(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四)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其已使用建筑物的周围绿化,也应当在下一个年度的绿化季节内完成。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及时绿化,不允许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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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绿化工程竣工并至市园林管理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城市风貌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可绿化用地面积的70%,绿地内的乔灌木绿化覆盖面积要达到70%以上。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如屋顶、墙面、阳台绿化等)。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由市规划与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涉及平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及水利、交通部门实施的城市绿化分别由平湖经济开发区和水利局、交通局负责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化及小街小巷的绿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街道、居委会负责管理;各单位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绿地管理单位应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市园林管理处实施城市绿化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已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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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城市规划绿化用地,由市规划与建设局督促限期纠正,以确保绿化规划的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化用地(含单位自管绿地)。

(一)因建设需要改变城市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与建设局批准,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

(二)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同意并报市规划与建设局批准,办理临时占用手续,缴纳绿地临时占用绿化补偿费,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市规划与建设局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七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市园林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市规划与建设局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市园林管理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市容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向市园林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市规划与建设局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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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部门或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市园林管理处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与建设局采取保护措施。

市规划与建设局应督促树木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市园林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市规划与建设局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市园林管理处派人员指导修剪,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设置广告;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有害废水、废渣、垃圾,生火野炊,放牧放狗,放养家禽、家畜;

(三)攀折树枝,拉线打钉,采摘花果,践踏和损坏植被、花木;

(四)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均属于古树,树龄在50年以上的树木属于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重要科研、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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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名木;其余为一般树木。

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禁止迁移一级古树名木。建设工程在选址和规划定点时,必须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确需迁移二级古树名木或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应当由市规划与建设局论证、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政府建设、管护的一般树木、城市内的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三条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市规划与建设局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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