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平政发〔2008〕152号(3)

2019-08-26 18:40

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侮辱、殴打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建制镇的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平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发?199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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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市建设 绿化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及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纪委,市人武部,市

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共印50份)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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