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严格监督招投标各方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各类招标文件要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招标人不按行业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作不良行为记录。
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发现招标人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参与投标标准的,不遵守和不服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监管的,不依法依规履行招标职责的,要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招标监管人员实行随机轮岗制度。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人员要实施调离或撤换;对伙同招投标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暗箱操作的监管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杜绝“阴阳合同”。项目招标程序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政府网站上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关条款签订承发包合同。
招标人、中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投标要约签订合同;不准签订“阴阳合同”规避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引起的变更,应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加强部门联动,实施标后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一经发现中标单位存在的不履行投标承
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资格的单位及时查处;要对招标人、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明知存在“挂靠”等骗取中标资格行为却视而不见,甚至伙同包庇、隐瞒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满足招投标工作需要。凡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开展。
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要确保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的需要;确保评标专家评审工作、休息的需要;确保评审过程中查询各类信息的需要;确保招标人、行政监督人员实施监督的需要。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采用相关手段干扰和限制行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规避招标、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及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自主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 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第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查实了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
(一)随机抽取法:总投资额6000万元以下(含6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委托代理服务费金额、实施时间和地点;
③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④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⑤公告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时间即为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时间。
3.组织随机抽取
①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到场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由操作人员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大于或同等数量的号码。
②按投标人报名的顺序,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投标人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③将所有抽取确定的号码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
④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号码相对应投标人为第一候选人,第二、第三个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第三候选人。
⑤对抽取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的方可正式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合格时,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当三名候选人均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组织随机抽取。
⑥招标人依据抽签后审查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招标代理机构被记录严重不良行为一次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不良记录有效期内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二)综合评估法:总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除采用随机抽取法外,也可采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实力与资信、代理业绩、市场行为、投标报价和投标人对本项目编写的招标代理方案进行评审打分的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报价,投标报价的设臵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时间和地点;
③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