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一、名词解释
1.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旧城区:指三环以内区域。
3.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 4.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5.中高层住宅: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为九层(不含九层)以上。 7.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高度小于等于24米,大于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8.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16米的高层住宅。
9.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小于16米的高层住宅。
二、相关计算规则
1.建筑间距的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见附表1)。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2.离界距离的计算
离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3.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4.建筑高度的计算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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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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