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资源量及可开采量补充细则 - 图文(9)

2019-08-28 23:30

附表6-5 平原区多年平均浅层地下水(矿化度M>2g/L)资源量; 附表6-6 大型及特大型地下水水源地多年平均地下水(矿化度M≤1g/L)资源量及超采区状况;

附表10-1 多年平均地下水(矿化度M≤1g/L)可开采量成果。 2.所有成果表共同的编制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仿宋体)填写,小数点占半个字格并列于数字底界线之上,字迹清晰、美观。

(2)估算或用类比法确定的数字用()括起来;计算成果为零时或根据尾数取舍要求为零时,填“0”;估算为零者填“(0)”;因无此项计算而造成无数字时“空白”;《大纲》要求进行计(估)算或调查统计,但实际未予计(估)算或未予调查统计而造成无成果时填“-”。

(3)各量纲单位、精确位数及尾数取舍要求按表2要求执行。 3.有关成果表的特殊填制要求

成果表的特殊填制要求均标注在表式样之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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