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解读:《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2)

2019-08-28 23:31

17.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预售款如何开具发票,及如何解决申报时出现的发票与申报不符的问题,需市局进一步明确。 答:总局明确前,暂按大连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申报时,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18.适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19.哪些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请明确

答:销售、出租不动产,房地产预收和结算发票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

20.企业为某建筑公司代发工资,收取管理费,劳务人员是从市场临时找的,只为劳务人员发放工资,不缴纳各类保险,对于该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 答:属于劳务派遣服务。

21.劳务派遣企业选择差额征税,是否所有劳务派遣服务均按照差额征税处理?

答: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项目选择差额纳税,单独核算。

22.纳税人兼营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业务,不动产租赁选择简易征收,物业管理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不动产租赁支出跟物业管理支出如何划分?哪些支出(保安、保洁、绿化、维修、自用水电)属于物业管理服务支出? 答:按公式计算。

23.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属于哪一税目?(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不就该项所得征收营业税。) 答:按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4.房地产企业5月1日后,将自建房屋(老项目)转作固定资产后用于出租,是否能选择简易征收? 答: 可以。

25.园林绿化企业,将自产苗木销售给客户后,再利用上述苗木施工,能否认定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

答: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苗木免税,苗木施工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原则执行。

2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出租无产权的停车位,怎么计收入申报纳税,是否也区分新老项目呢?

答:无产权的停车位也属于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区分新老项目。

27.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专票?比如: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劳务总承包收入100万元,分包部分40万元,是否按照100万元/(1+3%)*3%计算增值税额代开专票?

答: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劳务总包方可以全额开具发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40)/(1+3%)*3%。

27.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但未售房对外出租(无产权),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若适用,简易征收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已建成但未售房对外出租(无产权)若为老房地产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征收。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9.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费,如5月1日收取物业费,开发票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方不需要发票,企业没开具发票,也是全额缴纳增值税吗?还是可以分期进收入? 答: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30.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纳税人转让4月30日前外购不动产(购置价款6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万元,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金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差额开票功能: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3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按照11%的适用税率开具普通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比如:某房地产企业老项目,收到预收款开具普票时,征收率栏是否选择5%,预缴税款时再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税款?

答:总局明确前,暂按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

32.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按照2015年营业额确认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2015年含税营业额达到515万元是否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按照23号公告第二条执行。

33.营改增试点未达标纳税人,企业误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如何处理?需要什么手续?(征管规范中无明确规定)

答:若是企业申报错误,则可以取消一般纳税人登记。 34.房地产企业公建对外出租,约定如下:租期为三年,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年底支付租金60万,该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第一年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年底支付租金的当天;第一年不确认收入。

35.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无利息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应税行为? 答:不属于。

36.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之后又从相关部门取得土地返还款,那么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怎么计算?企业取得土地时单独支付的拆迁费和契税是否允许计算扣除?

答:按净支出额计算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土地返还款部分不允许抵扣;单独支付的拆迁费和契税不允许计算扣除。

37.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将建好的房屋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那么计算公式中“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面积”是否减除该部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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