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维修检验工艺和方法

2019-08-29 00:16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维修检验工艺和方法 1.引言

为了确保维修质量,本企业特制订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维修工艺操作规程,适用于维修操作和检验过程。灭火器低于正常工作压力值的必须进行检修;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维修检验;按照厂家的要求进行检验维修。若遇到专业机构人员或者业主要求检验的,也可进行检验维修。

2.执行依据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GA95-2007《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T 12137-2002《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 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 4066.1-2004《干粉灭火剂第一部分:BC干粉灭火剂》 GB 4066.2-2004《干粉灭火剂第二部分:ABC干粉灭火剂》

3.灭火器进企业

用自来水对每具灭火器进行清洗,遇到油污和水泥结块等情况,应作特别清洗;按送修单位、规格分类安放,开具维修单并入维修台帐。

4.维修操作过程

维修前的检查是否符合强制性报废标准是否检修车架组件否是否符合筒体检修条件是拆卸灭火器检修器头清洁检查水压试验筒体烘干充装灭火剂灭火器组装报 废充装氮气气密试验装配灭火器部件出厂质量检验维修标志筒体内壁严重锈蚀水压试验不合格

4.1维修前的检查

4.1.1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1)没有厂名和生产日期,或已无法辨认的; 2)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

3) 筒体表面锈蚀面积≥1/3或连接部位完全锈蚀的; 4) 筒体口内经小于50mm; 5) 筒体严重变形的; 6)外置式贮气瓶的;

7)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8)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9)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10)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1)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2)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4.1.2报废的灭火器处理:

1)去除报废灭火器内部压力,排尽灭火剂倒入有盖的专门容器内;

2)在筒体上加上永久性标志;(在筒体上钻一小孔,贴上用不干胶写有“报废”字样的明显标志,字体最小为25*25mm;其内容: a、报废年月; b、维修单位名称; c、检验员签字。

3)开具报废单并登记入册。 4.2检修车架组件 4.2.1技术要求: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4.2.2检查推车灭火器的车架组件的锈蚀情况,车轮是否完整,固定灭火器筒体及喷射软管的固定单元是否完好;

4.2.3推车式灭火器在水平地面和有2%坡度的坡面上,单人能否独自顺利操作;

若无法操作,则必须更换车架组件的行驶机构;

4.2.4将推车式灭火器以竖直位置存放,观察车架能否靠自身的支撑稳固地竖立在地面上,当从竖直的位置倾斜10度时,能否靠自重返回其原位置; 4.2.5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有足够的通过性能,在推(或拉)行过程中的最低位置(除轮子外)与地面间的间距不小于100mm; 4.3拆卸灭火器 4.3.1技术要求:

1)在拆卸灭火器时,不得造成变形或明显机械损伤。

4.3.2必须确认灭火器内无压力才能对灭火器进行拆卸,操作时身体不得位于筒体轴线方向;

4.3.3将带有压力的灭火器固定在气瓶拆卸装置,夹具和筒体接触部分应衬垫软性耐磨材料,以免嗑伤筒体和铭牌。用合适的扳手将灭火器压力表松开至能够听到气体外泄的声音,严禁用铁锤,凿子重击拆卸;把气瓶从拆卸装置取下放入指定泄压区域;

4.3.4将泄压完毕的灭火器重新固定在拆卸装置上,先将灭火器压力表拆下,在用合适的扳手将灭火器机头和筒体拆卸分开; 4.3.5将灭火器机头和虹吸管拆卸分解。 4.4检修器头

4.4.1技术要求、维修方法: 1)用压缩空气吹扫;

2)对可修复的零件用适当方法修理。(如细砂布打磨等); 3)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密封零件和不可修复的零件; 4)阀杆外径和器头阀杆孔不得有明显机械损伤和深划痕; 5)螺纹不得有断牙和高度不足; 6)弹簧不得有锈蚀(锈斑);

7)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液清洗。 4.4.2拆卸器头至零件; 4.4.3检查全部零件质量状态; 4.4.4器头全部零件必须清理干净;

4.4.5更换全部密封件; 4.4.6组装器头、恢复原状;

4.4.7检查阀杆启闭动作灵活性和密封可靠性; 4.5清洁检查

4.5.1卸压后对筒体剩余灭火剂进行主要组分含量、松密度、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斥水性、粒度分布、耐低温性等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倒入废灭火剂贮罐,合格的重新使用;

4.5.2用高压水枪或清洗机对筒体内部反复进行清洗,然后用检验灯进行内部检查。筒体内壁锈蚀面积大于等于三分之一或筒口螺纹等部位完全锈蚀的,应予报废。清洗后的筒体不得留有残留水分、油脂、铁屑、氧化皮及其他杂物; 4.5.3零部件应作清洗、干燥;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对出现明显变形、卡阻、老化、破裂、锈蚀的必须更换。各密封件必须更换。更换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原生产厂的设计要求。贮气瓶表面的防腐层破坏的应予涂复。安全膜应予更换。 4.6水压试验(试验压力见铭牌) 4.6.1技术要求:

1)试验用水必须是洁净的淡水; 2)试验用水的温度不得低于5摄氏度;

3)试验用水的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宜大于5摄氏度; 4)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得小于30秒; 5)试验对被测试件不得施加外力;

6)试验压力:工作压力的1.5倍,且应不小于桶体标定最大额定压力; 7)试验不合格器件,筒体报废;

8)若制造厂商有明确规定,按照制造厂商规定执行。 4.6.2试验中的注意事项:

1)安装压力测量仪表时,应注意排净压力测量仪表及其接管内的空气; 2)水压试验前必须拆除防震圈,放松夹紧气瓶用的夹具;

3)在升压过程中若发现升压速度明显增快或减慢的现象时,应立即停止水压泵,寻找升压速度异常的原因并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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