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2019-08-29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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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黔高民申字第7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回龙公寓六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袁昌品,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商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晟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40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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