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 从微观经济上来讲,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都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直接和间接的
经济损失有时是巨大的,甚至是一个企业或者个人难以承受的。(选择)
2、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定主体,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主要有13项内
容:(1) 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也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必须坚持三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二是衡量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标尺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自定标准或降低要求;三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对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前置性条件。 新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已经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一直保持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会受到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
(1) 系统原理。所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作用又相互依赖的部分组合而成,具有特定功能,
并处于一定环境中的有机整体。
(2) 整分合原理。 (3) 反馈原理。
(4) 封闭原理。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
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5) 弹性原理
(6) 人本原理。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隶属于人本
原理的二级原理:
① 能级原理是指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
而成。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
② 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
进行下去。
③ 激励原理是指运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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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管理要求。 7、 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6)“三不伤害”原则。“三不伤害”原则是指教育广大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
不被他人伤害。
(8)“五同时”原则。“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和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区。五同时原则要求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这五个工作环节,且有发言权和否定权。 8、 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教育措施 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中最为缺乏的是安全教育措施。 (3)安全管理措施 9、 企业安全文化
精神安全文化是指企业全体职工的安全认识、安全思维、安全价值观、安全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又称为企业安全文化的“软件”。 第二章
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行政规章、国际公约
2、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
最高的法律渊源。 (判断)
3、 法律。这里所讲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由国家主席公布。 4、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国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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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如《中华人名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5、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6、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判断) 江苏省可以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城市是:无锡、徐州、苏州、南京。 (多选) 7、 行政规章分为二类: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8、 部委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建筑业接触最多的是国家建设部令,如《建筑
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建设部令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28号) (判断、选择)
9、 法律规范的种类:强制性规范
(1)命令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
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命令性规范在法律条文和行业规范中多以“必须”、“应当”“宜”等词来表述。
(2)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法律法规在法律条文中多以“严禁”、“禁止”、“不得”、“不许”、“不准”等词表述。
10、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问题。 (多选)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狭义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1、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多选)
(1)责任法定原则。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责任自负原则。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家属或其他人。 (判断) (3)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4)责任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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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过错原则。 (6)因果联系原则。
除此之外,在法律责任认定时,还有几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
(1)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2)公平责任原则。
(3)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12、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处罚公开,具体要求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处罚的程序要公开,处罚决定要公开,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了解情况的权利,行政主体的处罚活动应接受相对人及社会的监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追诉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就是追诉时效的规定。 15、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6)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6、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17、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 (选择)
18、《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选择) 1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3条规定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为较大事故,第6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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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为一般事故。 (判断)
20、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单选)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多选)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1、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单选)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建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2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单选)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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