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的管理要求:
(3)应有针对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具体报告,统计的管理措施,有落实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管理要求。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出来制度管理内容 按照等级事故报告和调查有如下规定: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1、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2、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要求如下: (1)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企业应对本部和施工现场等所属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提出要求; (3)企业本部和施工现场等所属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4)企业应对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委派管理要求; (5)-(7)略
1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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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多选)
1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个方面。
1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后,每年要参加一定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即继续教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7、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提前3个月提出复核申请。
18、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1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考核应当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考核基地进行。
20、社会保险是一种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
2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2、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第五章
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划编制应包含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安全目标、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安全技术分析、安全技术控制、安全技术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安全技术管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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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实施方案等。 (多选)
2、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前应审核作业过程的指导文件,实施过程中应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并应使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均处于受控状态。
3、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特点、环境特征和危险等级制订。
4、施工单位应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书面记录应在交底者、被交底者和安全管理者三方留存备案。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如下: 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7、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担单位组织编制。
8、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担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0、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列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的深基坑工程是“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3、深基坑施工活动中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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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处于核心地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达到国家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法》规定的标准时,应当长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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