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专项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8]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2018年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4年获得授权且未调整的学位授权点和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组织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由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由“教指委”委员或相关专家组成评议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 三、评估内容
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建设)等。
专项评估的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及所需提供资料见附件2。 四、评估程序与方式
(一)“教指委”研究制订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并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2个月。
(二)各参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并于2018年6月15日之前将《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见附件3)以及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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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lxxpt.chinadegrees.cn)向社会公开。
(三)“教指委”组织专家对评估材料进行评议。评议专家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上评议平台,对参评单位报送的评估材料进行通讯评议。
网上评议的时间为2018年6月16日至7月15日。
对于确有必要进行实地考察的,由“教指委”提出实地考察方案和单位名单,商国务院学位办确定后统一安排实地考察。
(四)专家初步评议工作完成后,“教指委”于2018年7月底前进行会议评审,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本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和专家评议的情况,对各参评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教指委”汇总评议情况和表决结果,将参评点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意见。
(五)“教指委”在表决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等渠道,向参评点及其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估表决结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具体评估意见。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对评估意见有异议的,须于收到评估表决结果后7日内向“教指委”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由“教指委”反馈给评议专家进行重新评议,“教指委”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重新评议后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进行重新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反馈给该学位授权点。
五、结果处理
“教指委”评议结束后,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本次专项评估报告(包括参评点评估表决统计结果、评估意见、异议处理情况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办分别情况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六、评估纪律与监督
“教指委”、评议专家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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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评单位在评估过程中如有任何异议,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有关材料直接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
本次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教指委”希望各学位授予单位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拟主动放弃的参评点,应在2018年4月20日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教指委”提交主动放弃申请。对于未按照指定时间上传评估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合格评估,按不合格认定。对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教指委”将会同国务院学位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参评单位在评估过程中有请示事项或咨询问题的,可与“教指委”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周红刚
联系电话:0592-2189813,邮箱:swjzwmsc@xmu.edu.cn。
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
附件1:
参加专项评估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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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安徽大学 集美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山大学 广东财经大学 新疆财经大学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单位 10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11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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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专项评估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及所需提供资料
评估指标 B1教师 数量 C1教师数量 C2培养方向带头人 C3本校教师参与授课比例 C4校外教师参与授课比例 C5校内教师学位 C6校内教师职称 B3教师资质 C7实践经验 C8参加教师培训情况 C9校外教师资质 B4培养措施 A2人才培养(40%)
二级指标 主要考评点 合格标准 支持材料 有充足稳定的师资队伍(含校内和校外教师),能满足本学位点课程教学、论文指导、实践训练等培养环节。 有培养方向带头人。 本校授课教师中本校教师比例不低于50%。 校外教师参与授课比例不低于20%。 授课教师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有博士学位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讲授所教课程5年以上。 校内教师60%以上具有税收实践经验。 校内教师已参加业务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校外教师(包括负责授课及论文指导)应具有CPA或CTA资质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具10年以上涉税实务从业经验。 对校内教师有参与进修、培训或者参与涉税实务工作的制度安排、经费支持和时间保证。 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报考数量,录取比例、录取人数、生源结构情况以及为保证生源质量采取了合理措施。 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培养目标;培养目标符合《税务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的规定;课程设置、学分学时、案例或实践教D4 近三年招生情况汇总表(附表4); D5 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方案; D6 学位授予单位办学特色及创新成果情况说明; D7 教学计划; D8近三年每学期的课程表; D9 核心课程教学大纲; D10 近三年核心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 D11 近三年公共学位课和核心课程的答卷; D12 近三年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教师签名的原D1 任课教师情况介绍,包括校内教师、外聘教师和各培养方向学术代表人; D2 任课教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D3 其他有关的材料。 A1 B2教师师结构 资队伍(40%) C10进修/培训/经费支持 C11 招生计划完成情况 C12 生源结构及其质量 B5招生选拨 B6培养方案 C13 培养目标定位与方案设计 学、专业实习、学位论文等环节等环节符合《税务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培养方案设计科学,并能体现本单位特点。 本学位点课程体系完善,开设了核心课程和必要的选修课程并有合格的主讲教师;有规范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编写规5
B7课程教学 C14 课程设置与教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