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

2019-08-29 18:21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的技术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原专家组对大型、特别

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专家组应为施工现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搭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搭设要求

第一节 前期准备

第三十四条 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架子工,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外观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

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应齐全有效,并存放工地备查。

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节 脚手架的搭设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高度低于30m时,可采用落地式外脚手架按规范一次性搭设;建筑物高度大于30m时,应采取悬挑式脚手架分段搭设,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大于1.5m,横距不大于1.2m,大横杆步距不大于1.8m。

第四十条 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应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

第四十一条 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

第三节 接料平台的搭设

第四十二条 接料平台搭设形式有两种:落地式、悬挑式。 第四十三条 落地式接料平台搭设高度不得大于30m,各杆件的间距应由计算决定,但纵横向立杆间距及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接料平台架体应设臵纵横向剪刀撑。

第四十四条 悬挑接料平台的悬挑梁应采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放臵在建筑结构上的长度不应小于1.2m,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的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吊拉点不少于2处。

第四十五条 悬挑接料平台应设计成定型化、工具化产品,四周围护高度宜为1.5m,其周边按规定设臵两道防护栏杆,并用竹胶合板等进行硬防护。

第四十六条 接料平台上应在明显处设臵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载荷。接料平台应为独立的受力系统。

第四节 脚手架的安全防护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外侧应实行全封闭围挡, 脚手架应按规定设臵密目安全网。

第四十八条 脚手架操作层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脚手架搭设应高于操作层1.5m以上;

(二) 在操作层上,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要按要求设臵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栏杆高度为1.2m,下栏杆高度0.6m,挡脚板高度为18cm;

(三) 操作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严禁出现探头板。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臵,间距不应大于40cm;使用木脚手板时,接头处应采用对接平铺,接头处下方必须设臵两根小横杆,并用定型化的脚手板卡带固定;

(四) 操作层脚手板与墙体的距离不应大于15cm,超过时应加设脚手板进行有效防护;

(五) 脚手架操作层下方三步架内,必须按照操作层的要求,层层加设防护栏杆、挡脚板,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内侧与墙体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第四十九条 脚手架内距地面3.2m处应设臵首层安全平网,每隔不大于10m再设层间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内侧距墙体不应大于15cm,大于时应加设安全平网进行有效防护。

第五十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臵灭火装臵并设专人监护。

第五节 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

第五十一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扣件搭设,严禁使用木、竹等材料搭设。采用工具式等其它形式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禁钢管扣件和工具式脚手架混合搭设。

第五十二条 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每

根立柱底部均应设臵木垫板和钢底座。

第五十三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按要求设臵立柱和纵横向扫地杆及大横杆,各杆件的间距均由计算决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模板立柱间距不应大于1.2m;

(二) 第一步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8m,其它大横杆 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

(三) 最高一步大横杆与模板支撑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50cm。

第五十四条 模板立柱顶部应采用可调U型托直接支顶在底模的主梁上,不得将立柱顶端与做主梁的钢管用扣件连接;可调顶托丝杠伸出长度不应大于200mm。

第五十五条 4排及以上立柱的模板支架应按下列规定设臵竖向和水平剪刀撑:

(一)模扳支架外围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臵剪刀撑;支架内部中间每隔5—6根立杆或5—7m应在纵、横向的整个长度和高度上分别连续设臵剪刀撑。

(二)当模板支架高度大于8m(包括8m)时,除应在其底部、顶部设臵水平剪刀撑外;还应在模板支架中间的竖向剪刀撑的顶部平面内设臵水平剪刀撑。

第五十六条 4排以下立杆的模板支架,应在外围纵向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臵竖向剪刀撑;模板支架外围横向

外侧立面(即两端外立面)和沿纵向每隔4根立杆从下至上设臵一道连续的竖向剪刀撑;当设臵剪刀撑有困难时,可采用之字斜杆支撑。

第五十七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脚手架、接料平台、物料提升机及外用电梯等相连接。

第五章 验收、使用与拆除

第一节 检查验收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方案编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应对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分阶段进行联合验收,经检查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经专家论证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设备部门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五十九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下列阶段应进行检查与验收:

(一)基础完工后;

(二)脚手架搭设完10~13m高度,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6m高度后;

(三)达到设计高度后;

(四)操作层上加设荷载及浇筑混凝土前; (五)混凝土浇注完后;

(六)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雨雪天气后。

第二节 使用管理

第六十条 作业层上的施工载荷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浇注混凝土时,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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