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3)

2019-08-29 18:21

第六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使用过程中,基础应保持稳固、排水畅通,基础周边不得随意开挖。

第六十二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每周应对下列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一)各杆件的设臵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二)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三)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四)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五)安全防护是否严密; (六)是否有超载现象; (七)规范标准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三节 拆除管理

第六十三条 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核查混凝土强度报告,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第六十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拆除区域。

第六十五条 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第六十六条 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第六十七条 拆除的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严禁从高处抛掷至地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各施工企业应将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作为重大隐患源实行“标示”管理,要设专人负责,重点监控,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履行监理责任,对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实行“点控”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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