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浙江建工绿园臵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电话: ; 地址: 衢州市花园省五建大楼五楼 ; 乙方:衢州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李志兰 电话 3069080 13575660708 ; 地址: 衢州市柯城区衢化望江花苑 ; 资质等级: 三级 。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绿园〃香溪美庭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绿园〃香溪美庭 ; 物业类型 住宅 ;
座落位臵 衢州市七溪道和厂前路交叉口北侧 ; 建筑面积约 32033 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甲方按相关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交缴相关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综合费(不含公共部位水电费):住宅(包括地下贮藏间)按其拥有建筑面积 0.4 元/㎡/月、非住宅(商业物业等)按其拥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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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0.6 元/㎡/月、大架空层 15 元/间/月
物业保修金: 元(指物业保修委托物业公司的) 前期开办费: 肆万元整(物业公司进场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 前期物业服务费补贴: 捌万元整(物业交付后一周内支付50%,第二个物业服务年开始前一周内支付剩余50%)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平方米(按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交付,不包括门岗、监控室等设备用房)
物业经营用房: 平方米(按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交付,不包括门岗、监控室等设备用房)
前期物业服务综合费、以物价局审核标准执行。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交付前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提出的合理意见,甲方应及时进行解决; 2、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与原设计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3、乙方要协助甲方做好套内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甲方,甲方要及时进行处理;
4、甲方要求提前进场服务的,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交付后: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配套建筑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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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6、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7、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乙方应在禁止停车场地设立警示标志以告示业主,切实做好非停车场地无违章停车;
8、安全防范、公共秩序维护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9、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0、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2、保修期内的保修范围与保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3、超过保修期,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4、保修期的界定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六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参照三级收费,收费按包干制方式:
物业服务综合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1、物业服务综合费收费标准(以物价局审核标准执行): 多层住宅: 0.4 元/月.平方米; 大架空层: 15 元/月.间;
产权不属于业主的其它住宅物业:0.4元/月.平方米、非住宅物业:0.6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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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按商业物业交纳物业服务综合费
2、物业交付前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前期物业服务费补贴,第二个物业服务年开始前一周内支付剩余50%。
物业服务综合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管理维护;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0) 其它支出 。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综合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2、一般装璜垃圾清运费:按[100㎡以下(含100㎡)为200元、100㎡以上为250元,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
3、装修押金1000元/户(不计息),装修竣工的物业经验收并使用6个月,毗邻住户无疑义后(签字确认),凭有效票据退还押金。
4、公共能耗按实分摊。
5、物业已交付,物业服务综合费均按100%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第八条 业主接到支付通知书次月起交纳物业服务综合费用,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综合费用作出减免的承诺。
物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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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业,其物业服务综合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九条 物业服务综合费按 年 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房屋交付当日交纳第一个服务年的费用,自第二个服务年起三个月内为业主缴费期,第四个月至第六个月为催费期,超过六个月未缴费的,视为违约;逾期缴纳的每天按全年物业综合服务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地面停车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10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泊位租赁费,该费用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
2、地面停车车位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60 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停车泊位租赁费;
乙方按车位15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收取佣金。
闲臵的车位甲方应按车位15元/月〃月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物业综合服务费。
3、地下停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已转让给业主的应按车位 15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
4、临时停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甲方或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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