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费用:
1、 ; 2、 。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由乙方使用、经营。
第十四条 本物业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以出租形式经营的,出租的期限不得长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问题的,及时修复。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八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清册;
5、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6、房屋、电表、水表等有关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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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的附属工程(如绿化、水电等)符合相关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附属工程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对由甲方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纠纷,甲方要及时解决,并对相关业主作出解释,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警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建筑垃圾的清运与处臵、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书面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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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于 物业交付前 (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房屋保修金
第三十一条 物业保修由 甲方自行保修 (甲方自行保修或委托乙方保修)。
第三十二条 保修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的约定见《物业保修协议书》(附件六)或《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附件七)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此给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第三十四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 前期物业补贴费10%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承担费用 的10%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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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第三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且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十条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之内,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对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公共物业经费按实结算后,多收的部分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约定退回给业主或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业主可与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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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向 当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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