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2)

2019-08-29 18:46

的情况,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导致应回避未回避,可能出现工作人员不公正履行职责、廉政问题等岗位风险。

(二)由于单位执行岗位回避有关规定不严格等原因,导致工作人员应回避未回避,可能出现工作人员不公正履行职责、廉政问题等岗位风险。

第二十条 岗位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二十一条 岗位回避的具体情形:

(一)有第二十条所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监督、财务等岗位的工作。

(二)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工作人员不得在涉及上述单位行业监管或者业务管辖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

(三)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遇到与本人或本人亲属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本人应当回避。

(四)讨论干部任免等事项,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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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现岗位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经审查后提出回避意见,并报送人事科履行审批手续。单位发现工作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也可以不经本人申请直接提出回避意见并报送人事科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人事科根据单位提出的回避意见,应找其本人及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听取意见,综合有关情况,报内控委做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人事科对各单位岗位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章 岗位交流

第二十九条 岗位交流是指为防范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等形式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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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和轮换。

第三十条 涉及岗位交流的主要风险点: (一)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交流决定。

(二)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或者符合其他需交流的条件,未按组织决定进行岗位交流。

(三)岗位交流工作未履行或未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四)借岗位交流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以权谋私。 第三十一条 岗位交流的对象。

(一)在同一单位或同一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工作人员; (二)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工作人员;

(三)按规定需回避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工作人员;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应重点进行交流。

第三十二条 岗位交流的范围。科级及以下岗位人员,主要在不同单位或本单位不同岗位之间交流。

第三十三条 岗位交流,主要采取平职交流与提拔交流相结合、集中交流与个别交流相结合的方式。

(一)单位之间干部岗位交流,根据《益阳市财政局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启动交流轮岗工作前,人事科按照本《办法》要求,列出符合交流轮岗条件人员名单;

2.人事科根据符合交流轮岗人员名单,征求干部调出、调入科室(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拟定交流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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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意向,报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党组研究决定;

4.人事科根据党组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交流,各单位要本着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风险防控的原则,科学制定内部岗位交流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报人事科备案。

(三)干部提拔交流,应先按有关规定履行选拔任用程序,再按照局党组研究确定的方案办理交流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人事科对各单位岗位交流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并向内控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干部人事制度,进一步加强岗位风险管理,促使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的管理。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工作人员,调整任职岗位,有效规避岗位利益冲突风险。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突出作风考核和实绩考核,加强对干部履职情况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加强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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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调整、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绩效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实行强制休假制度。每年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安排一定比例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在一段时间内脱离工作岗位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强制休假期间,该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得干涉所在单位各项工作。做好强制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实行A/B角制度,一般可由B角接替工作,也可由所在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接替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科会同相关科室、单位修订完善,由局内控办会同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岗位设置风险事件类型 2.岗位回避风险事件类型 3.岗位交流风险事件类型

4.岗位职责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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